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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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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管理
           ——近期环评与项目管理相关法规摘要

           七里香(2007年1月21日)

   2006年是完成“十一五”各项目标任务特别是做好污染指标减排工作关键的一年。一年多来,国家出台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管理相关的法规达八项之多,为近些年来所罕见,足以反映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管理的地位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这些法规应该是“十一五”期间国家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政策导向。
   本着方便大家使用,笔者在细心整理和认真研读基础上,摘录了几点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和项目管理相关且容易产生误解的重点内容,贴出来与大家讨论。限于笔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收集的资料不多,加上政策法规时效性特点,惟恐一斑窥豹,以偏概全,希望大家修改、补充和完善,以期抛砖引玉,提高你我。
   八项法规按附件1、2、…、8的顺序列于贴子末尾,供读者查阅和核对。下划线内容为原文。


1.与环评和项目管理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附件1-附件8)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第140次常务会议精神近期需要抓紧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6〕43号)
   二、《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
   三、 《关于防止高耗能行业重新盲目扩张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7月)
   四、《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五、《关于加强环保审批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环办函〔2006〕394号)
   六、《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特急发改投资〔2006〕1538号)
   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
   八、《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
   九、关于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煤炭、电力、纺织等行业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政策规定(发改工业〔2006〕1084号,发改运行〔2006〕589号,发改产业〔2006〕699号、567号、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发改运行〔2006〕609号、593号,发改能源〔2006〕661号,发改运行〔2006〕762号)

2.环境准入门槛(附件2、附件5)
   确定四类区域即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
   对于优化开发地区,要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坚持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通过环评工作,促进经济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中降低污染排放强度,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互惠共赢。要通过严格审批新开工项目,采取“以新带老”措施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
   对于重点开发地区,要强调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通过环评,发挥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最大效益,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拟建项目要严格控制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
对于限制开发地区,应坚持保护优先,要通过环评,控制不利于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的开发建设活动,原则上不得审批不利于当地生态功能保护的新、改、扩建项目。
   对于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禁止开发地区,要排除一切不符合规定的开发活动,消除历史遗留的环境欠账、布局性环境风险、结构性环境隐患。

   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位于优化开发区的项目,做到增产减污;位于重点开发区的项目,做到“增产不增污”;环评单位原则上不要承接位于限制开发区的不利于当地生态功能保护的新、改、扩建项目。因此项目环评和审批要把握好“环境准入”这道关。

3.产业政策包含的内容(附件2、附件6)
   产业政策包含三个内容,即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
   在环评报告的“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章节论述时,尽量涵盖这三个内容,为项目审批提供技术支持。

4.项目审批的四个部门 (附件2)
   项目审批有四个部门,即发改委(产业政策)、土地部门(用地政策、用地标准)、环保部门(环评、“三同时”)和安全监管部门(矿山项目的矿山安全)。
   实际工作过程中,往往是业主拿着项目审批或核准的通知书到评价单位委托评价。其实这不仅违反工作程序,对有些不好把握的项目,还会给评价单位造成“符合产业政策”的误导。

5.强调项目审核与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的关系(附件2、附件6)
   需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发改委-笔者注),必须已经通过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审批后-笔者注)方可审批或核准;需要备案项目,必须在备案后方可办理土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

6.强调房地产项目的环评和审批(附件5)
   严格审批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从环保角度论证房地产开发项目选址的合理性,注意周边环境问题对拟建居民住宅的影响;在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及可能危害群众健康的区域内不得审批新、扩建居民住宅项目。

7.环保部门不得批复(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附件2、附件5)
   不得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于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建设项目;不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电石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焦炭行业准入条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
   不得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产能过剩行业,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对在建规模较大、潜在产能过剩的水泥、煤炭、电力、纺织等行业,要积极配合投资主管部门做好规划以及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原规定的限制类项目中,新建项目是禁止投资的,但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即是允许技改的。而在《关于加强环保审批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环办函〔2006〕394号)(附件5)中,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限制类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批复。因此根据法规的时效性原则,列入限制类的项目,无论是新建还是技改,都是不能环评和审批的。

8.新开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附件2、附件6)
   新开工(新、改、扩)建设必须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履行核准程序,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的已经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
 (三)已按规定和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办理土地使用证;
 (四)已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其中列入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需要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已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五)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已经通过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后方可审批或核准;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备案后方可办理土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


9.环境敏感项目审批(附件2、附件5)
    以保障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严禁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的建设项目。
  严格管理和控制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化工、石化行业项目,加强环境风险评价专题审查,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严禁审批存在环境风险、危害环境安全的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
  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除热电联产外的新(扩)建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
  严格审批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从环保角度论证房地产开发项目选址的合理性,注意周边环境问题对拟建居民住宅的影响;在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及可能危害群众健康的区域内不得审批新、扩建居民住宅项目。



附件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第140次常务会议精神近期需要抓紧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6〕43号)
附件2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
附件3 《关于防止高耗能行业重新盲目扩张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7月)
附件4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附件5 《关于加强环保审批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环办函〔2006〕394号)
附件6 《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特急发改投资〔2006〕1538号)
附件7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
附件8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

[ 本帖最后由 七里香 于 2007-1-22 16: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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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下载
发表于 2007-1-22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下载
发表于 2008-3-27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12-2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发来链接啊
我也想看看呢 望楼主再做修改啊
辛苦了
发表于 2009-1-3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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