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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关于煤矿项目三同时环保工程变更情况的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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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0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环评法中提到: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上边两条中的有关问题请教:
    如果是一个煤矿项目,环保部批复的环评文件
1、环评批复是锅炉采用3台6吨链条炉,实际建设2台10吨循环流化床锅炉,生活污水环评上是地埋式,实际建设的是地上式,采用处理工艺与环评一致;洗煤厂工艺由重介改为跳汰。
2、请问以上变更内容该按哪种情况处理,需不需要重新评价还是做后评估、或都不需要?
3、具体哪些需要后评估,哪些需要重新评价,有没有详细的说明?
谢谢大家!
发表于 2009-7-23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需要请示环评审批部门,或者请示验收部门,能直接验收不需要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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