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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世行政策环评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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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世界银行是较早探索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的国际组织。2005年,世行出版了《政策环评——良好管治的工具》,在多个国家开展了林业、采掘业、城市发展、交通等行业的政策环评试点研究。在此基础上, 2011年世行又出版了《政策环评和行业变革——概念模型与操作导则》。世行认为,政策环评的目标是要将关键的环境和社会问题的因素融入到区域和行业政策中,推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而提高政策的有效性。

世行的政策环评的流程主要分为前期准备、政策环评及实施政策环评建议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主要是明确政策的重点、政策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政策环评的主导方、政策环评的介入时机等。政策环评阶段要了解区域或行业中存在的主要环境和社会问题、辨识出各类利益相关者并开展广泛的对话和协商、筛选出需要优先考虑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分析现存的管理体制与需优先解决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之间的差距、形成涵盖政策、体制、法律、管理和能力建设等多方面的内容的政策环评建议。实施政策环评建议实质上与政策的实施同步,主要包括政策环评建议的宣传、监测和评估等。
世行提出在发展中国家推广政策环评的建议:一是要让政策制定和实施者充分了解,政策环评不仅是为了保护环境,更是为了制定和实施更好的政策;二是政策环评要着重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国情因素;三是成功的政策环评需要全社会对环保的关注和支持;四是要重视政策环评建议的实施以及与各相关方的交流;五是政策环评应首先在发展、减贫、气候变化等相关的部门开展;六是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部门应主导政策环评,环保部门应作为咨询和支撑部门;七是如果法律法规或综合性政策中要求开展政策环评,则应据此开展政策环评;八是应开展全社会的政策环评能力建设。

结合世行经验和我国国情,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我国政策环评工作:

一是落实开展政策环评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提出,“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3号),也赋予了环境保护部“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的职责。因此,应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推动政策制定部门开展政策环评。

二是大力宣传政策环评理念。随着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环境问题也日益与国际问题、社会问题、发展问题等交织在一起,成为政策制定部门无法实质回避的问题。因此,应宣传政策环评的理念,努力消除政策制定者的疑虑和误解,特别是认为环评仅仅是手续、是限制、是门槛等误解,激励政策制定部门开展政策环评。

三是促进环保部门与政策制定部门的合作交流。我国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水平较低,政出多门、政策相互矛盾的现象并不鲜见。因此,加强政府各部门的合作交流是开展政策环评的基础。政策环评的主导方应是政策制定者,但同时要明确其责任,保证权责统一。环保部门作为重要的环境相关方,应参与到政策环评乃至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不仅发挥智囊作用,还要起到监督作用。当然,仅靠环保部门的参与和推动,力量是有限的。世行的经验表明,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是有效的政策环评的保障,而环保部门可以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的进程。

四是尽快推动和开展政策环评试点工作。世行的经验之一就是,政策环评虽然有着一般的程序,但政策环评的成功与否与国情因素密切相关,他国的经验难以简单地套用。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开展政策环评试点工作,特别是在工业、农业、交通、城乡发展、减贫、能源、海洋等与环境和社会密切相关的政策领域。开展政策环评的试点工作,逐渐积累经验和案例,逐步构建适合我国的政策环评理论和方法体系。

(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http://www.china-eia.com/gzdt/zxgz/47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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