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符性分析 根据《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厂区所在区域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见图2。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调整后,厂区所在区域仍属于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见图3(拟定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第八十七号主席令)第五十九条规定,即“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厂区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属于应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范围。建设单位对企业的环保工作十分重视,表示愿意在适当的时间内积极推进本厂区的拆除关闭工作,考虑到公司现有的历史遗留问题、就业问题等实际情况,厂区的拆除关闭将会是一个过程,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1)待拆除关闭阶段。这一阶段,企业应制定完整的水源保护节能减排计划,尽可能的减少现有污染物的排放、避免新污染物的排放、完全杜绝各种污染事故隐患。建设单位可通过对现有落后设备的淘汰或者升级进行减排,逐年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总之,本阶段主要宗旨就是尽可能的减少污染物排放,淘汰落后设备和落后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给周围环境带来的影响。另外,此阶段对流溪河水质不会造成影响。 (2)拆除、搬迁准备阶段。这一阶段,主要进行新厂区的选址、报建以及建设工作,同时拟定搬迁计划,准备搬迁;同时,继续拆除一些落后的设备和工艺并逐步减少产能。 (3)正式搬迁及关闭阶段。这一阶段,建设单位停止现有厂区的一切生产活动,搬迁所有生产设备并关闭厂区。至此,企业完全退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公司应根据政府的要求做好整个项目的拆除、搬迁、关闭工作,如条件允许,建设单位将尽量缩短拆迁时间,并承诺在现有厂区生产期间做好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和减排工作。 本项目属于待拆除关闭阶段的水源保护及节能减排改造项目。 3、与《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相符性分析 根据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第73号)第十五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下列项目: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污染物的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四)设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其他污染水源的项目。 第十六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二)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三)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四)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五)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六)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 (七)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八)开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 本项目为节能减排改造项目,主要改造内容是淘汰和更新现有设备,不属于条例中第十五条中禁止建设的项目以及第十六条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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