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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社会风险评价是否纳入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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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下环境事件频发,社会风险评价呼之欲出,但是鄙人不懂这个是否纳入环评中、是否该纳入?求解!
发表于 2012-12-6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应该正好相反,环评的公众参与应该规到社会风险中,民众对项目的态度并不是看你的影响预测污染物排放多少,也不看你环评报告的结论,在社会风险评价中引入环境问题可能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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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省都纳入了,不知道你们的情况是咋样
个人感觉不是所有项目都要分析社会风险的,但有些敏感的,分析还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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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坛里谁的能量大{:soso_e144:},找下面这个文件一看就知道了。
《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中办发[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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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兔子跑吧 于 2012-11-29 17:31 编辑
ljs1988623 发表于 2012-11-29 10:13
看坛里谁的能量大,找下面这个文件一看就知道了。
《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的 ...

评估范围里面确实有针对环境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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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原创】作者:佚名 浏览:299 2012-10-12 9:49: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和全面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乐山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乐委发【2012】12号)和《犍为县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犍委发【2012】15号)等有关政策法规之规定,结合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犍为县城市管理局依据职能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时,应当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实现先期分析、预测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作出风险评估结论,采取措施防范、化解和控制社会稳定风险,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工作过程。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是指重大决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和重大统一执法行动等。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评尽评。凡是按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评估不得作出决策。
(二)全面客观。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科学客观评估,实事求是反映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
(三)查防并重。即全面查找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解释引导,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四)统筹兼顾。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统筹考虑发展与稳定、整体和局部、当前与长远以及不同利益和各方面的关系,审慎作出决策。
第五条城管局下属各单位、各股室负责本部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重大决策事项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该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直接抓,城监、环卫、综大、两违、法制、信访、市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机制。
第六条法规监察股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把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纳入维稳、综治工作年度考核或专项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领导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以下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涉及职工分流或职工利益变动的改制、重组等事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项;
(二)涉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促进就业政策等重大调整。
(三)涉及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
(四)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物业服务管理等政策重大调整。
(五)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六)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事项。
(七)有关民生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八)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事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当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不再另行评估。
第八条对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重点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
(二)合理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加重大多数群众负担或者对大多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会不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可行性。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是否有机统一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四)可控性。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三章 评估责任主体
第九条重大政策的起草部门、重大项目的实施部门、重大改革的牵头部门、重大活动的承办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评估报告内容和程序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县委和县政府作出决策的,由该部门或牵头部门指定的机构作为评估责任主体;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导致评估责任部门不明确的,由城管局指定。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评估责任主体应当根据重大决策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准确把握评估重点,明确评估的具体方式、步骤、时限和目标要求,制定评估方案并报送县委维稳办备案。
第十一条评估责任主体按照评估方案和公开透明原则,采取公示、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重大决策事项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群众、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应当注意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所有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第十三条评估责任主体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提出不实施、部分实施或暂缓实施、实施的建议。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
(一)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的,为高风险。
(二)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和矛盾冲突,给改革发展带来较大影响的,为中风险。
(三)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给改革发展带来较小影响的,为低风险。
第十四条评估责任主体应当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评估报告由评估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决策机关,需要多级党政机关决策的应逐级上报,并抄送决策实施部门和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重大决策须经决策机关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作为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作出决策后,决策机关应将评估报告送同级维稳部门。决策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会议讨论情况严格保密。对属于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确需抓紧实施又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城管局指定责任主体组织部门,研究制定维稳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共同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在尽最大努力减少社会稳定风险的基础上稳妥实施。
第十六条作出实施或部分实施决策的,决策机关应当跟踪了解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及时组织决策实施部门按应急处置预案有针对性的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对群众合理诉求妥善处理,对确实存在困难的群众给予帮扶,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耐心解释,对无理取闹制造事端的不法分子坚决依法处理、不得姑息迁就。维稳部门和政法、综治、信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决策实施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的,决策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项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名称。
(二)评估责任主体及人员构成。
(三)评估方案。
(四)听取意见情况。
(五)评估报告。
(六)决策结果。
(七)其他需要备查的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决策机关和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人中的共产党员给予相应处分;需要对责任人中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一)评估责任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评估责任主体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决策机关不根据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无视社会稳定风险作出实施有关事项决策的。
(四)决策机关在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时不及时调整决策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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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5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报告书要有社会风险评价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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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5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发改委的通知要求是要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价专题报告,而环评报告中要有相关内容,所以到时引用专题报告即可,如果一并委托环评单位做,则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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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1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很搞笑啊,一个搞技术的项目,竟然要包管社会稳定分析——这些应该是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公务员)的事情啊,社会风险是由于什么造成的?这个该搞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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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1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环评这个饼要越做越大吗,还是要越来越精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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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2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反对社会风险评价纳入环评。。。。无益于环评的发展。。。。
更苦的是咱们环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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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6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环保部门不应该管的越来越宽,管的越多责任越大,也管不好。把社会风险评价纳入环评,如果不增加费用的话,只会让环评单位死得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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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7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作为独立篇章吧?跟环评是一个级别的了,怎么会纳入环评呢?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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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是这样,环评应只针对环境(气、水、声、固及生态等)的影响,社会“稳定性”应放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当中;如果一个项目,会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都建不成了,哪还有什么环评可言?!
环评的大饼越摊越大,那可研也就不要编了,直接用环评报告去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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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的这些guanyuan,都是屁股决定脑袋,喜欢“三拍”---拍脑袋、拍胸脯、拍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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