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环字〔2009〕148号 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豁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局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豁免暂行办法》,2009年9月12日开始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评价审批 豁免 办法 通知
抄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抄送:南宁市发改委、经委、建委、“1180”办,各县、城区、开 发区政府,各县、城区发改局,各县、城区环保局,各开 发区环保分局
|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9月9日印发
|
(共印60份) 南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豁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当前经济形势下“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良好发展势头”的工作总体要求,以“非常办法、非常措施、非常力度、非常政策”加快推进我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前期工作,促进项目早落地、早投资,早形成实物经济工作量,为拉动内需做好服务。根据自治区环保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建设项目,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中规定由市及市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在南宁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环评豁免项目主要是我市城建计划项目、中央投资项目、市政府投资项目中分布散、环境影响程度小的以下类型建设项目: (一)红线宽度不超过20米的市政道路征地拆迁、景观、路灯工程; (二)小街小巷改造工程,桥梁维修工程; (三)过街设施工程,交通整治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 (四)沿街建筑“穿衣戴帽”工程,村镇城乡风貌改造工程,城镇建筑亮化工程; (五)市政排水管(渠)改造、清淤、完善工程; (六)公厕; (七)房屋建筑维修、装修工程; (八)市区植树、绿化工程; (九)公共绿地增设健身游乐设施工程; (十)空气、水质、噪声自动监测站建设工程; (十一)储备用地平整工程; (十二)农村卫生室,农村饮水工程,农村沼气工程,农村兽医站,乡镇文化站,农村校舍改造,农村电网改造,乡镇计生站,农村公路(四级路以下),防护林; (十三)设备采购项目。 第四条 环评豁免项目免于环保审批。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2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渝环[2010]341号)
http://www.eiafans.com/thread-494883-1-1.html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闽环发[2012]17号)
http://www.eiafans.com/thread-494890-1-1.html
《南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南环字〔2009〕148号)
http://www.eiafans.com/thread-494894-1-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