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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大伙看怎么用?排向市政管网的应交排污费为0,怎么计算2-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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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第74条分别规定: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年6月10日)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号,1998年12月8日)的规定,现就环境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中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的具体运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缴费时段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所确定的月度排污费数额。

    二、对按季度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是指根据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缴费时段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所确定的季度排污费数额,计算出的月平均应缴排污费数额。

    三、对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过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是指环保部门根据其实施超过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前一个月所排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参照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出的月排污费数额。


上月排向污水处理厂且不超标,环保部解释说不超标也按浓度数量计算出应交排污费,可问题是排向市政管网的应交排污费为0,怎么计算2-5倍的罚款?
发表于 2009-9-22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排入污水处理厂、不超标、且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就不用缴纳排污费了呀,你说的估计是总量超标吧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总量也不会超标,只是暂时浓度超标,按新水法要求以上月应缴排污费为基数进行处罚,结合以上原因,无所适从。
发表于 2009-10-5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制定法律者显然没有基层工作经验.,这个问题真的是不好处理,而且这“排污费”也没有明确是水的还是气的
发表于 2009-10-5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好像是说只要排污就收费,超标排污另收费。并不是说不超标就不收费。例如我们这里的自来水费中就包括了排污收费(既污水处理费)
发表于 2009-10-6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嗯,不好办啊。作为环保工作者,我们应该按照怎么能多收钱为目标,能多收就多收。毕竟全国大部分基层环保工作者的办公经费、工资、福利还要仰仗排污费啊。收的少还不够上交的,只有大猪吃饱了,才有我们的
发表于 2009-10-13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好像没有超标排污费一说了,归为违法行为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3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好像没有超标排污费一说了,归为违法行为了
ljvans 发表于 2009-10-13 16:01



    违法行为的处罚按排污费额度计算
发表于 2009-11-16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两种情况,一是不超过市政管道污水接纳标准,污染设施没有运行的必要,只不过要办理停运手续。二是超标排放的予以行政处罚,处罚条款多的是
发表于 2011-8-5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看法:应区别应缴纳和实际缴纳,计算应缴纳排污费金额,再乘以系数,计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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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标准计算罚款,不知道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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