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43次以购房、炒股、购车等名义收受巨额贿赂款物,检方指控其受贿款物近160万元。昨天上午,市环保局原副局长冯迪峰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1997年下半年,时任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科科长的冯迪峰,收受了第一笔贿赂款。当时,上虞一家化工企业因环境污染被环保部门处罚,为与手握污染环境事故查处权的冯迪峰搞好关系,企业法人代表丁某用50平方米的枫叶红花岗石打开了冯迪峰贪欲的缺口。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4月间,随着职务的不断升迁,冯迪峰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这家化工企业谋取利益,4次收受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丁某所送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7.71万元。 2003年6月至2008年10月,冯迪峰利用担任市环保局监督管理处处长、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一家环保设计单位在环评审批、介绍环评单位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10次收受该单位负责人所送的人民币、加油卡等财物,价值人民币21.1万元。 在冯迪峰所有的受贿款中,绝大多数与环评审批、技改项目审批、增加污染物临时排放指标等有关,且受贿形式花样繁多,有购房、炒股缺钱、购车等各种名义。 据起诉书指控,从1997年下半年至案发,冯迪峰利用担任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科科长、环境监察处处长、监督管理处处长、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与个人谋取利益,43次非法收受所送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90654元。 今年3月,冯迪峰因涉嫌重大违纪违法接受绍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5月19日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因涉嫌受贿犯罪,当天即被刑事拘留。 案发后,冯迪峰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市检察院认为,冯迪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 绍兴网-绍兴日报 2009年0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