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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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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8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环函[2009]224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原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水泥厂环境防护距离的请示》(闽环保监〔2008〕1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环保标准。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若与上述环保标准要求不一致,应从严掌握。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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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8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明确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行业卫生防护距离(如果有)取大者了
发表于 2009-9-28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的
发表于 2009-9-28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严掌握!
还是应该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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