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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公示] 关于大理海东山地新城中心片区天秀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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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61384 发表于 2013-4-11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大理海东山地新城中心片区天秀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的相关要求,现对大理海东山地新城中心片区天秀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公示。
1、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名称:大理海东山地新城中心片区天秀路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大理海东开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大理海东山地新城中心片区。
项目占地:占地54.38hm2。
项目总投资:本项目投资总额65000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大理海东山地新城中心片区天秀路建设项目路线全长7590.77m,其中K0+000~K1+800段红线宽度15m,K2+520~K2+820红线宽度22m,K1+380~K2+520、K2+820~K7+591段红线宽度20m,占地54.38hm2,起于青山路,路线起点桩号K0+000,止于青山路,路线止点桩号K7+590.77。
项目总投资:推荐方案投资估算总金额为65000万元,平均每公里造价8563.03万元(包括征地、建设、预备等费用)。建设标准为城市次干道,设计速度30km/h,为双向四车道。K0+000~K1+380段具体布置为:0.5m(路肩)+3.5m(大车道)+3.25m(小车道)+0.5m(双黄线)+3.25m(小车道)+ 3.5m(大车道)+0.5m(路肩)=15.0m;K1+380~K2+520、K2+820~K7+591段具体布置为:2.5m(人行道)+0.25m(路缘带)+3.5m(大车道)+3.25m(小车道)+0.5m(双黄线)+3.25m(小车道)+ 3.5m(大车道)+2.5m(人行道)=20.0m。K2+520~K2+820段具体布置为:2.5m(人行道含(检修道))+7.5m(机动车道)+0.5m(路缘带)+1m(横隔墙)+0.5m(路缘带)+7.5m(机动车道)+2.5m(人行道(含检修道))=22m。全线占地面积55.12hm2,平面交叉口10处,不涉及拆迁。施工期规划8个月。
2、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区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小时平均浓度、日平均浓度监测值、可吸入悬浮颗粒物(PM10)日平均浓度监测值均低于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较好,达到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级标准;项目区域地表水体为洱海,水质现状类别为Ⅱ类,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声环境现状部分监测断面无法满足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标准要求,超标原因主要是现状交通噪声引起。
3、环境影响评价综合结论:大理海东山地新城中心片区天秀路建设项目的建设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明显,项目的建设将促进大理海东山地新城路网结构的完善和优化,改善当地居民出行条件,对推进该区域的经济发展、资源优化开发、城市规划均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评价认为:大理海东山地新城中心片区天秀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将会对沿线区域的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质量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但只要认真落实本报告提出的避免、减缓不利环境影响和控制生态破坏的对策措施,切实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三同时”的管理要求,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并能为环境所接受,项目建设不会对区域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项目的建设可做到可持续发展;符合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大理市的相关规划。虽然本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将会对沿线生态环境、居民生活及饮用水源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只要认真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减缓措施,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评价,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4、报告书审批部门:云南省环保厅
5、项目公示地点: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网站(www.yies.org.cn)。
6、简写本放置地点:昆明市气象路王家坝23号。
7、公示时间:2013年04月10日至04月20日止(不含节假日)
8、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本次公示主要征求公众对拟建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的看法;对目前区域范围内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的认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问题;对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对本项目建设的态度。
9、反馈方式:
1)项目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大理海东开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大理市海东镇滇西技师学院内
联系人:陈局长
电话及传真:0872-3159789
2)评价单位
评价单位: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地址:昆明市气象路王家坝23号 邮编:650034
联系人:丁祖高
电子邮箱:41761384@qq.com
电话及传真:13529150074;0871 -64170283
10、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向指定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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