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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关于规划环评条例第24条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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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十四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大家对这一条有什么看法啊,让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跟踪评价,是不是现实,这一条觉得应该是环保部门监察大队来负责?
发表于 2009-10-10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划环评立法目前仍是各部门争取利益和局部妥协的结果。
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相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法》来说,环保部门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又有了明显的进步。
很多事情可能得一步一步来。
发表于 2009-10-11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通过征求意见,各稿差异也不少,几经讨论,各部门利益折中的一种结果。也就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尚需逐步完善。
发表于 2009-10-13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监察大队是监理吧,这个说的是跟踪评价,评价,应当有规划编制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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