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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熟悉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及水运资源时的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2.了解跨流域调水应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规定;
兴建跨流域引水工程,必须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引出和引人流域的用水令需求,防止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3.了解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的规定;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颐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的发展。
4.了解开发、利用水运资源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1)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不得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不得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2)在航道内不得弃置沉船,不得设置碍航渔具,不得种植水生植物。
(3)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
(4)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土,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
5.熟悉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的行为。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6.了解禁上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规定;
禁止围湖造田。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7.了解;工业用水应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刷率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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