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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女大学生状告母校,申诉之路怎一个难字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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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11月,新乡市平原大学法律系的女大学生梦爽(化名)与系主任发生争执后,因涉嫌故意损毁财物,被新乡市红旗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她的命运由此发生改变。学校以此为由,扣发了她的英语四级准考证,继而又开除了她的学籍。
  三年来,她分别和公安机关、母校进行了近十次行政诉讼,她的案件也引起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重视。在三起曲折复杂的官司中,她起诉学校扣发她准考证的官司,一审败诉。而她分别状告公安机关和平原大学的行政拘留、开除学籍案件,一审、二审均败诉。
  她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后,案件出现转机。省高法裁定新乡市中院对两起案件进行再审,新乡市中院再审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9月30日,曙光初现。红旗区公安分局认为程序违法,主动撤销了这起行政处罚案件,并赔偿其1000元。记者殷晓章/文图
  和系主任起争执因涉嫌损毁财物被拘留
  梦爽是新乡市长垣县的一个农家子女,2004年,她被平原大学法律系录取。
  2006年秋季,按照学校要求,梦爽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两个月,新乡市中院也为她开了实习鉴定。因为梦爽喜欢新闻,她又联系到新乡市电视台新闻评论部实习。
  同年11月23日上午,梦爽到系主任张海鸥(化名)的办公室开介绍信时,张海鸥认为法律系学生在电视台实习是违纪行为,拒绝开介绍信,争执由此发生。
  梦爽在反映材料中说,她和张海鸥交恶已久。大一时,学生宿舍里不少人都有做饭的酒精炉,宿舍里多次发生着火事件。为此,她曾向系主任张海鸥反映,但是张海鸥制止不力。后来,她就到学校反映,引起了张海鸥的不满。二人发生争吵后,张海鸥喊来一位教师和一位在法律系办公室实习的女生对她进行羞辱打骂长达20多分钟。在互相推搡的过程中,桌上的一台台式电脑掉在了地上。
  最后,梦爽跑出门外打了报警电话,红旗区公安分局红门派出所的民警先把梦爽带到学校保卫处。梦爽陈述了事情经过,要求追究三人的责任。民警说把她带回派出所做一下笔录,然后调解一下。
  当天晚上8点左右,民警把疑虑重重的梦爽带到了红旗区公安分局法制室,让她在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告知书上签字。梦爽一看傻眼了,她因涉嫌故意损毁财物,被行政拘留10天。
  梦爽从新乡市拘留所出来后,被校方送到新乡市一家精神病医院。医生一看梦爽精神正常,坚决不收。
  从拘留所出来后的第二天,梦爽向新乡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认为自己没有摔电脑,公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新乡市公安局维持了红旗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自从被拘留后,梦爽麻烦不断。
  2006年12月23日是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日子,而系主任张海鸥以她被拘留为由扣发了她的英语四级准考证,这是梦爽在校的最后一次考试机会。
  2007年1月,梦爽以学校和张海鸥剥夺考试权为由,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失两万元。2007年5月,法院驳回了她的起诉。
  起诉公安局要求撤销处罚,一审、二审均败诉
  与准考证官司几乎同时立案的还有行政处罚官司。
  2007年1月11日,梦爽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红旗区公安分局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诉讼中,红门派出所作出处罚认定的事实尤为关键。
  在庭审质证期间,梦爽提出质疑:她报警要求追究三人责任的受案登记表上的简要案情被篡改;在认定她摔坏电脑显示屏的5份讯问笔录中,只有一位民警调查,违反了“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讯问笔录中讯问人的笔迹均系两种。
  记者从一份讯问笔录上看到,讯问人为一位联防队员,记录人为派出所一位民警,被讯问人是梦爽。笔录尾页注明的时间是2006年11月23日,而首页的讯问时间却是2006年12月6日。
  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梦爽将第三人张海鸥办公室电脑显示屏和鼠标摔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给予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符合法律程序。2007年3月21日,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红旗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于是,梦爽向新乡市中院提起上诉。
  在2007年7月2日的庭审中,河南精心律师事务所的闫旺昌律师作为梦爽的代理人指出,红门派出所收集的证明梦爽故意毁坏财物的5份讯问笔录不合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案发是在2006年11月23日,而公安机关提供的三份校方人员证言则是在2006年12月8日收集的。另外,公安机关下达处罚决定书前未对涉案物品进行任何鉴定。
  2007年9月27日,新乡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到终审判决书后,梦爽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母校扣发英语四级准考证,并开除其学籍
  接下来,梦爽又和学校较起了劲。
  2007年12月25日,梦爽将新乡学院(2007年10月由平原大学等三所学校合并而成)起诉到红旗区人民法院。
  梦爽告诉记者,她起诉学校扣发她英语四级准考证后,彻底和学校闹僵了。2007年4月23日,她到郑州新闻单位和省教育厅反映此事。第二天,她被学校开除学籍。而此时,离她大专毕业还有两个月。
  梦爽在起诉状中说,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而平原大学是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开除学籍前也没有经过听证程序。另外,开除学籍时,她的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诉讼中,不能作为新的处分依据。
  在庭审中,平原大学说,开除梦爽学籍决定当天,给她送了一份决定书,决定书上告知梦爽可以申诉。
  记者从一份平原大学《关于对梦爽同学开除学籍的决定》的文件上看到,“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决定对梦爽同学开除学籍。”
  文件中开除她的第一条理由是她曾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对于文件中的“2006年12月份以来,该生以向校领导反映问题为由,多次到校行政楼大吵大闹”等违纪行为,梦爽矢口否认,她认为学校在打击报复。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学校的法律顾问秦鹏说,学校对此非常重视,两次召开校长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党政联席会议比校长会议规格高,参加人员也多,并不违法。因为开除学籍是纪律处分不是行政处罚,所以作出处分前可召开也可不召开听证会。梦爽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后,平原大学召开了听证会,维持了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这是平原大学历史上为学生召开的第一次听证会。梦爽又向省教育厅申诉,2007年7月10日,省教育厅维持了平原大学的处分决定。
  2007年4月24日,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平原大学开除其学籍的决定。梦爽又上诉到新乡市中院。
  新乡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在平原大学期间,曾损坏学校公物受到治安处罚,扰乱学校的教学和办公秩序,对学校老师进行人身攻击,平原大学据此作出的处分事实清楚。平原大学作出处分之前,不但经过了校长办公会的研究,甚至经过了比校长会议规格更高、人数更多的党政联席会议的研究,并不违法。
  2008年8月28日,新乡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梦爽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
  省高法作出裁定,指令新乡中院进行再审
  两起申诉案件,在梦爽的苦苦等待中终于有了结果。
  今年4月4日,省高法对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裁定,指令新乡市中院再审。
  在6月11日的庭审中,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的韩全林和余海锋律师作为梦爽的再审代理人,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见。
  他们认为,红旗区公安分局在2006年11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直到2006年12月5日“红价证鉴字[2006]13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才得以作出。红旗区公安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还没有查清本案的事实情况,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红旗区公安分局收集的证明梦爽故意毁坏物品的5份讯问笔录存在伪造和不合程序之处。
  梦爽向法庭提交了申请鉴定书,要求对公安机关提交的5份讯问笔录记录人的笔迹和包括自己在内的部分被讯问人的签字进行鉴定。但是法院没有采纳。
  新乡市中院再审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新乡中院和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发回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5月1日,省高法对学籍案也作出了裁定,指令新乡市中院进行再审。新乡市中院进行庭审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新乡市中院和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发回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9月30日,红旗区公安分局作出了《撤销梦爽行政拘留及案件的决定》。决定中说:“经调查,我局在办理梦爽故意损毁财物一案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红旗区公安分局领导告诉梦爽,他们已对讯问民警作出关7天禁闭的处分,派出所所长已被停职。分局给了梦爽1000元的国家赔偿。
  经过三年的马拉松诉讼,梦爽的学籍案件又回到了起点。让梦爽感到担忧的是,如果红旗区人民法院再次判决她败诉,官司又得按照新一轮的程序走下去,那她的学籍恢复仍遥遥无期。
发表于 2009-10-29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然界永远是弱肉强食 法律也总是为强者所用
发表于 2009-10-29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好,个人永远是弱势的,职务的权力大过了法律。
发表于 2009-10-29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祖国向来是“以人为本”的,何为“法制”?“以人为本”啊!
发表于 2009-10-29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和ZF斗,难啊。。。
发表于 2009-10-31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发表于 2009-11-13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感觉这人喜欢打小报告
发表于 2009-11-13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古以来,民告官,个人告集体,都是非常之难事
发表于 2009-11-13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是哦
发表于 2009-11-13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古就这样
发表于 2010-1-22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有句古话,告诫我们:穷不与富斗,民不与官斗。切记切记
发表于 2010-1-25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确实!!确实!!!
发表于 2010-1-25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学生!
发表于 2012-4-19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制进程何其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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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时间真的耗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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