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七里香 于 2009-11-11 09:24 编辑
文件原文: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9]224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原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水泥厂环境防护距离的请示》(闽环保监〔2008〕1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环保标准。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若与上述环保标准要求不一致,应从严掌握。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对这个文件释放的信息,我试着这样解读: 1.可能是环评审批时遇到了两个结果:其一是环评报告计算了环境防护距离;其二是目前有国标《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68-2000)的规定值。很可能是计算的环境防护距离小于国标《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68-2000)的规定值。两者难以取舍,就致函国家环保部。 2.仔细阅读第一点函复,我认为在暗示:新的大气导则出来了,“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评确定环境防护距离,而不要使用《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68-2000)。卫生防护距离考虑的因素少,环境防护距离是面源模式计算的,涉及的影响因素多。间接否定高一层的国标GB 18068-2000。《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68-2000)如下: 生产规模 | 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m/s) | 年产水泥(万吨) | <2 | 2~4 | >4 | ≧50 | 600m | 500m | 400m | <50 | 500m | 400m | 300m |
3.第二点函复是对第一点的补充说明,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按照《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环保标准”(注意是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六款“进行生态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时,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规范”,新导则要求的是环境防护距离。 4.留有余地。一般情况是环境防护距离小于卫生防护距离,如果出现大于的情况时,从严要求防护距离。
井蛙观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