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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5]防治结合切实解决危害健康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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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5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2/25/8:42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者按:2007年2月9日,国务院召开了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在会上作了发言。现将全文予以刊发。


    2006年,全国环保系统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是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的重要指示,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立案查处违法问题2.8万件,我局与监察部对其中的16起典型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目前已处理责任人31名;取缔或搬迁危及饮用水源地安全的污染源1400多个,严肃处理了136个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建设项目。对严重违规的地区首次实行了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全国建成燃煤电厂脱硫能力8000多万千瓦,超过了前10年脱硫能力建设的总和。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增幅分别比2005年下降4.4%和11.3%,抑制了污染反弹,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解决了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的环境问题。

    但是,当前环境污染仍然十分严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2006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没有完成任务,使“十一五”完成减排10%的任务更为艰巨。这次会后,我们将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将中央关于环保工作的部署落到实处,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努力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一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督促各地在今年6月底前,将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落实到县(市)和排污单位。着力做好重点污染源排污数据的统一采集、统一核定、统一公布,形成科学的环境统计体系。建立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及时掌握污染增减动态变化情况。

    二是建立和完善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将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的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确定为国控重点污染源,并向社会公布名单。省、市、县分层次确定各自监测的重点污染源。督促重点污染源加快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企业联网。

三是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尽快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考核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问责制,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从2007年开始,每半年公布一次全国和各省(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国家核准,各省(区、市)不得自行公布污染减排数据。各地要将减排任务分解到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关停并转等方面,根据减排潜力,采取针对性措施。要以火电行业为重点,抓好石化、钢铁、有色、水泥等行业的二氧化硫减排;以造纸行业为主攻方向,抓好化工、酿造、印染行业的化学需氧量减排,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正常运转、达标排放。

    二、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专项行动

    一是集中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污问题。巩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直接排污口的取缔关闭成果,全面推进各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科学划定或调整工作,坚决取缔2000年后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的直接排污口。着力消除大江大河沿岸威胁饮水安全的石化企业污染隐患。

    二是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继续清理各类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中的环境违法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环评和“三同时”(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执行率。

    三是集中整治涉铅和造纸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凡采用已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一律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治理或关闭。

    三、严格环境准入

    一是严格执行环评制度。把排污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坚持“以新带老”,努力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将公众依法参与作为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坚决否决危害群众健康的项目。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二是加强“三同时”管理。对未履行“三同时”规定的,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对试生产的企业,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运行情况,对不正常运行的,停止试生产,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是开展建设项目环保专项检查。全面清理整顿新开工项目,对未经批准先建设、不经审批擅自开工、没验收就投产的建设项目,以及违规审批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大对环保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积极配合监察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坚决查处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案件,对大案要案联合挂牌督办。对一些地方出台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土政策”拒不改正,处理环境违法案件时瞒案不报、压案不办、处理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的,要一查到底,严肃追究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企业法人的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07-2-26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环保总局督办的哪些案件后继工作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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