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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安徽省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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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省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我省辖区内注册登记生产经营范围内存在环境污染的上市公司(含外地总公司设在我省境内的各类子公司、控股公司和下属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环境保护守法行为进行全面核查,持续披露相关环境保护信息。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核查意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初步核查意见。

第三条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

第四条  环保核查行业分类如下:

A类:列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中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的行业和其他跨省的重污染行业。

B类:列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中除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之外的不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的公司。

C类:《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之外的不跨省从事有污染行业的公司。

D类:《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之外的跨省从事有污染行业的公司。

A类公司由环境保护部进行核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初步核查意见;BCD类公司由省、市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保核查。

第五条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环保核查应该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

2.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3.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与减排执行情况;

4.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5.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置情况;

6.工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7.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是否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8.企业环境管理情况;

9.企业其它守法情况。

第六条  对于发行证券再融资的上市公司,除上述针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是否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是否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是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第七条
环保核查技术报告编制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环境保护部认可的相关环境保护资质,技术报告应附委托合同和编写机构有效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技术报告编写内容参照《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技术报告应对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予以说明和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并附整改方案或措施。在结论中应提出明确意见。

第八条
A
类公司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核查申请,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同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B类、C类、D类公司向省及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

核查申请材料包括:公司环保核查申请报告、上市方案或再发行证券方案(招股说明书复印件)、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已建、新建、融资拟建项目环评批复(正在履行手续的提供相关资料)、三同时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以及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相关市环保局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核意见文件。

第九条
A
类公司应提交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B类、C类、D类公司应提交第五条、第六条中关于环保核查内容的相关资料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政务中心窗口对核查申请材料予以审查,材料提交齐全后方可受理。

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承诺时间内完成核查:A类公司受理时间为25个工作日;B类公司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C类、D类公司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查时函件传递的时间 )。

第十一条
A
类行业总公司设在我省的上市企业、B类行业规模以上的上市企业,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环保现场核查。

C类、D类行业的企业,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查资料、意见表及当地群众投诉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在环保核查中发现存在问题,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在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企业,必须向省、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按时完成整改的承诺书,并在承诺的期限内必须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  A类行业总公司设在我省的上市企业、B 类行业规模以上上市企业进行现场环保核查后,由专家组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征求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处室意见。审核意见均通过后,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后上报。

A类行业中协查企业和B 类行业中规模以下上市企业,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处室组织专家组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征求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处室意见,核查意见通过后报分管领导签发。

C类、D类行业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处室依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对上报资料进行复核,在征求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处室意见后,报分管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A
类行业的公示与环保部的公示同步进行。

B类行业通过专家组审核后,由当地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公示 ,时间10天。

C类、D类行业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公示。

公示必须在政府官方网站和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环保核查意见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12个方面提出,对存在问题进行实事求是的表述,不回避、不隐瞒,要提出建议、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

A类行业总公司设在我省的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初步意见主送环境保护部,抄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B类、C类公司环保核查意见主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抄报环境保护部,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监管局;

A类行业中协查企业和D类行业的环保核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主送环境保护部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要求我省协查的外省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办处室应督促其整改,在整改完成前不得出具环保核查意见:

1.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表明,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标准;

2.环保设施运行记录表明,主要环保设施未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

3.使用的工艺、运行的生产设施中,有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或淘汰的工艺和装置;

4.存在重大环境风险事故隐患;

5.在环保核查时段内发生过环境违法行为;

6.在环保核查时段内多次或反复出现环境投诉案件。

第十七条
如因特殊原因在短期内确需更改核查意见内容的公司,需提交说明更改原因和更改内容的申请报告,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八条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性检查和污染物监测,并对企业承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查。

第十九条
为及时将环境保护部关于环保核查的工作信息传达到各上市公司,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每年举办一次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培训班。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有义务将其报送的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及资料向社会公布。

上市公司发生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区域限批、挂牌督办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等重大事件时,均应当主动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股民、媒体和社会各界有权举报申请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

上市公司应主动接受股民和群众的监督,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彰显企业环境守法的模范形象。

第二十一条
对在承诺兑现的时间内,仍没有完成整改承诺的上市公司,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公司的环保核查申请,并将公司的不良环境行为在媒体披露。

第二十二条
从事编写技术报告的技术人员、审核技术报告的专家及参与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廉政规定,秉公执法。凡在环保核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进行权钱交易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技术报告中出现掩盖事实、避重就轻、回避矛盾和质量低劣的现象,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上报环境保护部取消该单位编写技术报告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发表于 2010-4-22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看看
发表于 2010-7-18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资质是什么?
发表于 2010-8-13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1-1-15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A类:列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中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的行业和其他跨省的重污染行业。

B类:列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中除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之外的不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的公司。

C类:《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之外的不跨省从事有污染行业的公司。

D类:《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之外的跨省从事有污染行业的公司。

A类公司由环境保护部进行核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初步核查意见;B、C、D类公司由省、市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保核查。
学习了,先收藏了,改天自己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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