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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备用水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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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4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大侠,备用水源需要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吗?如果当地人民政府并未划定该水源的保护区范围,作为环评单位是否需要对其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
发表于 2010-1-4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划定的。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见附件)中
》4.1.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的和规划的)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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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5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太明白   
由评价单位划定保护区是不是不太可行
有没有人认可呢?
发表于 2010-1-5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环评单位没这权利吧???
发表于 2010-1-6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权利,如是地市级以下备用水源,地方可制定相应保护办法,政府颁布实施,报上级备案。
发表于 2010-1-6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环评单位没有权利划定水源保护区!!
环评单位只能遵守当地的规定,如果当地没有划定,那么就认为当地没有水源保护区!!
发表于 2010-1-6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环评单位应该在报告里面建议在这个区域内划定水源保护区,然后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吧,再由省级部门给予批复。环评单位只有建议的权力,没有划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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