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木竹禾 于 2010-1-5 16:15 编辑
回复 5# chlban
再给你发点明确且有根有据的东东吧 GB/T 50331—20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摘录 (注:本定额只摘录了其中的定额指标表部分,详细内容请参看GB/T 50331—20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原文) B.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见表B.1。 表B.1 城市居民生生活用水量标准 地域分区 | 日用量(L/人.d) | 适用范围 | 一 | 80~135 |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 | 二 | 85~140 |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 | 三 | 120~180 | 上海、江苏、渐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安徽 | 四 | 150~220 | 广西、广东、海南 | 五 | 100~140 |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 六 | 75~125 | 新疆、西藏、青海 |
注: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应以日作为考核周期,日用水量指标应作为月度考核周期计算水量指标的基础值。 3、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年度当中对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的指标值。
4、家庭用水人口计算,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管理规则或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