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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环保局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禁止新建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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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6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刚接了一个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由外省援建,该项目基本建成,生活污水基本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直接进入市政管网。现在环保局出的标准为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禁止新建排污口。现在想叫外省援建单位从新建处理设施,处理后完全循环使用,这样才能达到不外排的目的,但是不是很现实。如果不这样写环评,又怕环评过不了,请教各位大哥,我该怎么办?谢谢
发表于 2010-1-6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可能不外排?完全不现实嘛
发表于 2010-1-6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评论环保局为什么会弄出这样一条规定,既然禁止新建排污口,那老的排污口就可以利用或者进行改扩建,这方面想点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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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7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的,但是这个敬老院是建在新的地址的。是新建的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1-7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建设方建一个地埋式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行不?
发表于 2010-1-7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环保局为什么要出此规定呢?减排减得很厉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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