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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上午11时,空中飘着冷雨,4辆装满石头、黄泥的大货车从宏兴石场鱼贯而出,驶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的大坑水库。突然,一辆货车停了下来,司机跳下车来,溅了一脚黄泥水,他狠狠地踢了一下被泥巴裹紧的轮胎,拿起工具这敲敲、那看看。
渔场管理人员李显光冷冷地看着这一切,又习惯性地转头瞧瞧身边闲置的增氧机,决定向老板汇报石场对水库破坏的最新情况。他住在水库边的小房子里,于2004年开始受渔场老板李锐佳的雇佣,负责管理水库兼养鱼。
“现在还能养么?鱼都有汽油味,根本卖不出去。”李显光不止一次地告诉老板,石场的爆破机械、运输车辆就停在水库边维修,机油顺着雨水流入了水库。
李锐佳在电话中告诉李显光:“不要着急,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了,市环保局也介入了,事情应该有转机了。”
污染源头:
石场废渣倾泄水库
2004年,李显光第一次来到大坑水库时,被周边的景色迷住了,“环境特别好,绿油油的一片,水也很清”。
2004年5月4日,李锐佳和长冲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水库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包括“水库全部水面及用水,水库周边离岸50米以内的非水田、非作物及进出水库道路的使用权”。
随后,李锐佳投资300多万元建好道路、架设电线,购买了20台增氧机和水泵,在水库边搭建了工棚,投放了20余万斤鱼苗,水库渔场正式运营。
李显光说,当时水库环境清新,鱼的肉质鲜美。近700亩的水库一年能产鱼90万斤,产值近300万元。
可到了2007年,随着一声炮响,水库边上宏兴石场的开办打破了这个小水库的宁静。一到下雨天,未经任何处理的石场废渣夹杂着泥石流不断往水库里灌。令李显光意料不到的是,石场竟然把炸山的废渣直接往水库里堆,久而久之,硬是把水库边上的羊肠小道堆成了七八米宽的可容两三辆大货车并排通行的货车通道。
今年1月5日,记者在现场看到,宏兴石场门口有工人在看守,堆积的淤泥已经形成了几个堤坝。而这个700亩的水库被切割成四五块,支流大部分已干涸,还能养鱼的面积只剩下2/3左右。
“保守估计,废渣已经填埋了四五十亩的水库。”李显光说。
造成损失:
渔场减产,鱼货遭退
从2008年开始,水库的鱼开始减产,还出现了小面积死鱼现象。“减产了四成。”李锐佳说。
李显光记得,到了2009年,随着石场维修机械和车辆的增多,机油不断流入水库,水库的鱼开始带有汽油味。
2009年7月,李锐佳联系南海黄岐水产批发市场的陈老板来购鱼。可第二天陈老板打电话给李锐佳,说顾客反映这鱼有很大的汽油味,陈老板要求全部退货并要李锐佳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
由于是多年的老主顾,在李锐佳多次赔礼道歉后,陈老板接受了3万元的赔偿,并答应不再追究李的责任。李锐佳看着退回的近4万斤鱼,决定把这件事搞个明白。
2009年7月31日,李锐佳从水库取水样送到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检测报告表明,水样的石油类含量高达0.11毫克/升。按照《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养殖用水的石油类含量必须小于等于0.05毫克/升。
“超标一倍以上,能没有汽油味么?”李锐佳很气愤,他决定讨回公道。
渔场行动:
状告石场环境侵权索赔300万元
早在2008年6月,李锐佳就曾委托律师向宏兴石场发出律师函,要求宏兴石场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而在经历了水库鱼被退货之后,李锐佳决心把宏兴石场告上法庭。
2009年11月,李锐佳在上诉书中请求法院责令石场停止向水库倾倒泥土和油污的行为;请求责令石场清除已倾倒的泥土、清除石油类污染物,恢复水库原状;请求宏兴石场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被告宏兴石场在答辩中称,石场利用当地原有道路进行加固修筑,有利于当地人民生产生活,也利于水库的生产,是多方得益的举措,不存在侵权情形;李锐佳承包的水库水质是否适合养殖,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李锐佳提供的检测报告应确定为无效鉴定结论。
“水库都被填了,还利于生产?”李锐佳对此很是不解。
“这其实就是告石场环境侵权。”李锐佳的代理律师罗湘说,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原告只需要证明受到了污染和损害,被告则需要提供没有污染的证据。
“石场可以随时在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取水化验,周围没有其他工厂,石油类物质只能是石场里流出来的。”李锐佳说。
罗湘律师对记者说,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虽然要今年7月才施行,但李锐佳一案为其做了预演。”罗湘说。
执法部门:
环保至今未验收,环保局立案拟处罚
法院开庭之后,李锐佳来到清远市环保局监察分局反映了宏兴石场的污染情况。
在法庭上,宏兴石场的证据中有一份是2007年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简称环评报告表),还有水利局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国土局开具的采矿许可证。
李锐佳从环评报告表和可采矿许可证中发现了几个问题。
环评报告表称,申请的开采项目占地1.3万平方米,当项目造成污染破坏时,应无条件关闭;固体废弃物严禁向环境倾倒;项目建成后,必须申请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
可采矿许可证上的矿区面积有4.3万平方米,约为环境报告表上写的面积的3倍,而石场对于环评报告表里提到的上述事项均没有做到。
1月5日,清远市环保局宣传教育科的张科长告诉记者,市环保局接到了李锐佳反映的情况,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已于2009年12月初派人到现场检查。检查结果查明,石场于2007年4月通过了环评审批,但此后一直未按审批的要求申请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未领取排污许可证。
环境监察分局于2009年12月11日对宏兴石场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从即日起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马上向环保局申请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但到现在,石场还没有申请办理环保竣工验收。”张科长说,下一步,清远市环保局将责令其整改。
“清远市环保局已经立案了,准备对宏兴石场进行行政处罚。”张科长说,“如果再不行,就要勒令石场停工了。”
别忽视了环保竣工验收
李成思
宏兴石场2007年环评通过审批,但经过两年多至今还未申请环保竣工验收,不仅如此,与环评报告表相比,宏兴石场还扩大了生产规模。而在实际中,宏兴石场仅仅是众多“忽略”环保竣工验收的项目之一。
近年来,环评“控制闸”、“调控器”效果初步显现,已成为项目从源头控制污染的重要手段。但是,环保竣工验收的实际执行情况却使环评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有些企业认为建设项目通过了环评就等于有了“护身符”,而在实际建设中并未按照环评报告和批复的要求执行,或是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和环保措施,或是以“试生产”为名长期拖着不申请环保竣工验收,或将环评报告束之高阁、置之不理。环保竣工验收等“三同时”制度未落实,直接导致了环评报告和批示中的各项防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被空置。
1998年11月18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对环保竣工验收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评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实证明,只有把“三同时”和环评结合起来,对已竣工的项目要限期完成环保竣工验收,才能确保项目正常发挥效益,也才能使环评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
2010年01月19日 中国环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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