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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政府、公民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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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8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网记者 赵永新

    “谢天谢地,这部法律终于通过了!”当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获得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消息传出后,环保界人士奔走相告、欢呼雀跃。因为,他们深知,这部将于2003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法律,是我国环保事业的历史性突破,对于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在是太重要了!

    无论是建设项目还是发展规划,都要先环评、后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预防为主”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针的具体体现,是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有效武器。

    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只规定对单个的建设项目进行环评。近几十年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某些经济发展规划,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来说,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更巨大,范围更广泛。历史的教训如果不认真汲取,不从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开发建设活动的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我们将会继续陷于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的严峻局面,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将付出更大的环境代价和经济代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则将环评的范围从建设项目扩大到政府规划。政府规划分为指导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两大类。该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该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该法还明确指出,“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恒远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为落实环境保护参与政府综合决策和防止因重大决策失误而造成的环境破坏,提供了法律保障,将有效防止区域、布局性的污染失控和生态破坏。

    “环境影响评价法最大的成功之处,是要求政府做环评。这对提高各级政府尤其是部长、省长、市长、县长等各级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无疑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国家环保总局监督管理司司长祝兴祥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无论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还是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如果不对所起草的规划组织环评,都将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哪一级审批机关,如果审批了没有组织环评的规划,都要负法律责任--相信无论哪一级政府,哪一个政府部门,都不会对此视而不见。”

    无论是专家还是普通居民,在环评中都有了发言权

    国内外环境保护的经验和教训,都昭示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公众参与是推进环境保护的巨大动力,其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保护的水平。在我国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环境保护纷繁复杂的情势下,公众参与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就更加突出。而在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评阶段就鼓励公众参与,其意义尤其重大。

    令人可喜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历史上首次对公众参与环评做出了明确要求,并且对参与的方法、程序及参与意见的有效性,都做出了刚性规定。该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该法还明确规定,无论是规划还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都要“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保界人士指出,这充分体现了公正、公开、科学、民主的精神,对保障公民知情权、让公众参与决策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实施,将大大增加环保审批的透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的盲目性、随意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污染和破坏隐患。

    关键在于落实

    众所周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通病。如何才能把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到实处?

    首先是要尽快出台法律的实施细则。无论是政府组织规划环评,还是公众参与规划环评,在我国历史上都是首次,均无前例可循。因此,制定可操作的、科学的实施细则至关重要。据了解,国家环保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规章和程序,力争在明年6月31日以前出台有关实施细则。

    毫无疑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体,他们对法律的认可、理解和掌握程度,决定着这部法律的落实情况。因此,有关机关要真正重视,认真学习、领会这部法律,提高认识,掌握相关知识,做好实施法律的准备工作。

    与其他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同,环境影响评价法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因此,认真学习环境影响评价法,并进行相关的技术、知识储备,也是有关技术服务机构、专家和每一位关心生存质量的普通公民的当务之急。(人民网北京11月12日讯)


来源:人民网 2002年11月12日

[ 本帖最后由 hyuancf1 于 2006-10-28 12:47 编辑 ]
发表于 2006-10-28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 的落实是关键说的最实在
各级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去告他的顶头上司么
我想不会
所以监督也是一个大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8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对环境管理机构进行大改革,这样或许会有点效果吧!
监督与管理分开,这样利益效果会好一点?
发表于 2006-10-28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环评,后审批,对环保局以外的部门没有规定,连工商执照的前置许可都不是,是立法故意还是失误?不好说。
发表于 2007-4-11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垂直管理了会好一点。
关键还是看监督管理
发表于 2007-12-17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毫无疑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体,他们对法律的认可、理解和掌握程度,决定着这部法律的落实情况。
令人可喜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历史上首次对公众参与环评做出了明确要求,并且对参与的方法、程序及参与意见的有效性,都做出了刚性规定。
从这个规定来看,一般的公众还是很难参与进来.我认为还应在审批之前应与以公布,争求公众的意见了要求.这样就更好.
发表于 2009-1-5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谈谈啦
发表于 2009-1-5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垂直管理了会好一点。
关键还是看监督管理
zhang_kairui 发表于 2007-4-11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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