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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和申请上市的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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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环文〔2006〕12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和申请上市的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加强上市公司和申请上市的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通过上市募集资金的建设项目搞好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减少和避免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的投资风险,正确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促使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上市公司环境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和申请上市的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和环保核查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对申请上市的公司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保进行核查是一项预防性环保措施,各省辖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因环保工作滞后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带来市场风险。既要按照职责认真做好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又要积极帮助有潜力的企业做好上市前的准备工作;既要全面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更要确保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对申请上市的公司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的初审要严格把关,募集资金拟投建的项目应符合环境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条件。
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上市要进行环保评估,根据环保评估的结论再做出能否受理的决定。环保评估应委托具有环评资质的机构承担。
三、环保部门在对申请上市公司的初审工作中,应严格把握以下环节:在环保核查中凡发现材料有弄虚作假的,一律不批准上市和再融资;凡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的,一律不批准上市和再融资;凡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或污染物排放不能做到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不批准上市和再融资。
四、申请上市的公司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环保核查的书面申请,同时抄报所在地省辖市环保局,并提供下列材料,要求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实:
(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上市范围,环保情况自查结果;
(二)公司上市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三同时”验收文件;
(三)公司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四)公司近一年内省辖市环境监测站的定期监测报告,按规定安装的在线监测数据;
(五)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简况、主要环境问题、潜在环境影响及环境保护措施。
五、当地省辖市环保局收到申请上市公司和申请再融资上市公司的申请材料后,按照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的通知》(豫环科〔2003〕15号)规定的核查要求,严格进行核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环保局。
六、省环保局收到申请上市公司的申请(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应同时上报环保评估报告)和省辖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后,将组织有关专家和当地环保局进行现场核查(省辖市环保局及县(区)环保局不再单独组织对申请上市企业核查)。省局核查结果将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抄报国家环保总局、郑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 本帖最后由 xuehetao 于 2007-3-16 09:40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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