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测结果与现状监测结果叠加问题 新版大气导则引入比较成熟的预测模式,通过对评价区下垫面的定义,并综合处理气象观测资料、地形资料,逐时递推进行污染物扩散预测,相对于老导则,可操作性较强,能够方便、准确地确定典型时、典型日,从而保证预测最大落地浓度的有效性。新导则要求对预测点和敏感点预测数据与监测数据进行叠加分析,新导则的浓度预测是精准到固定的小时的,相应的最大小时、日均落地浓度均有对应出现的小时、天,但很多地区往往没有常规监测点,没有连续监测数据,缺乏项目所在地出现最大小时、日均落地浓度出现时期的监测数据,因此监测数据与预测数据实际是不同期的。如果把不同期的监测数据与预测数据进行叠加,无异于牛头马颈,反而使新导则逐时递推的预测失去了意义。目前很多业内人士包括评审专家对此均有疑义,有专家认为不同期数据不应进行叠加。 二、新导则提出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以企业无组织排放造成的超标作为防护距离设置的标准。 个人思考过这个问题,①既然新导则明确企业排放造成超标应设置防护区,按此逻辑,有组织排放造成的超标也应纳入考虑,因为在近地面逆温的条件下,某些项目高烟囱排放同样存在造成局部地区超标的可能。②这样就出现了新的问题,受区域地形条件影响,高烟囱排放逆温超标可能出现在较远位置,这种条件下以超标最远距离划定防护区显然是不合适的。 个人认为的解决方法:①明确一个可以接受的最大超标率及最大连续时数作为环境审批的依据,比如最大超标率小于2%,最大连续超标时数小于3h(“超标可行”确实比较敏感,环保部内部有说法但是没有明文规定);②对于高烟囱逆温远距离超标,按实际超标区域划分防护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