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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对逾期未登记的,有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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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因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重新登记。  五、逾期申请登记和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年均不得少于16学时,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计算方法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发〔2007〕97号)执行。
对闲置的环评师有利,就是说,不用着急下家,想登记时,集中参加继续教育就行了,请问理解的对吗?
发表于 2010-3-2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正确,好消息
发表于 2010-3-2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新规定么。我好像很早就看到过了。
但是如果到登记到了三年期限转到无资质单位了,肯定无法按时登记,这个时候就需要注销登记证了。
虽然还有选择其他下家的机会,但是这个阶段是无法在报告书签字的。
发表于 2010-3-4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不是太新的规定,不过LZ帖出来也好。
3#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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