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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验收期限的一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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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飘向南方 于 2010-3-23 11:59 编辑

某印刷厂于2006年3月10日开始试生产,考虑到3个月内不能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故于2006年5月19日享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的申请。该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
A2007年5月19日   B2007年3月10日
书上给的答案是A,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对试生产3个月却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进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年。我认为说的有点模糊,我选的是B。不知道到底该选什么,迷惑,请教大家。
发表于 2010-3-14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nvir 于 2010-3-18 21:43 编辑

正确答案应该是B。
从执法解释中的“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保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的这段话来理解,前述“试生产”与后面“继续进行试生产”应属同一行政许可行为,因此整个行为的的期限限定为不超过1年。实践中许多环保部门(如上海地区)是按照答案B的理解进行执法的,为避免歧义还特别在行政许可事项中明确为“试生产(试运行)自首次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 年

具体请见:http://news.sina.com.cn/s/2007-05-09/095011782386s.shtml
执法解释 企业试生产超过1年仍未申请竣工验收的可视为投入正式生产进行处罚2007年05月09日09:50 中国环境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7〕112号2007年3月29日)

  关于企业试生产期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一、有关法规对企业试生产提出了严格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并在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提出试生产申请。试生产申请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办法》第十条规定: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保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对企业试生产期间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环保部门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实施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应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应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试生产期间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污超标的,应分别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试生产期间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分别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试生产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为2年)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可认定为试生产结束投入正式生产,应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10-3-15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envir


    谢谢您的回答,但法规书上对该条款是这样解释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延期不能超过一年,从这句话上看,好像A是正确的。
发表于 2010-3-15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飘向南方


    见《法律法规》(2010年版)P72 顺数第9行 非核设施建设项目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发表于 2010-3-16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木竹禾


    答案是B吗?
发表于 2010-3-16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lkcaoyl


    根据《法律法规》教材中的解释,应该是A。
 楼主| 发表于 2010-3-17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木竹禾
根据教材的解释应该是A,但看法律条文应该是B,如果是核设施项目是延期不能超过两年还是试生产不能超过两年,好像不是太明确。
发表于 2010-3-18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飘向南方

对于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楼主| 发表于 2010-3-18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lkcaoyl


    谢谢你的回答
发表于 2010-3-18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法律原文,应该是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发表于 2010-3-18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我觉得应该是B
发表于 2010-3-22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某印刷厂于2006年3月10日开始试生产, 而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年”,如果是2007年5月19日,这个企业试生产已经超过一年,所以我选B
发表于 2010-3-23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核设施试生产不超过1年,我也选B
发表于 2010-3-24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yd330001 于 2010-3-24 21:29 编辑

我想也应该选B,以法规条文为准。
考试千万别出这种题!
发表于 2010-3-30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觉得这个企业违规了  不是说经批准后方可试生产?  这个是试生产后才申请的~!但是按法规的说法,管理部门的期限还是以批准之日开始算。不然比如说批准了,他等7月八月开始试生产,那是不是期限又变了呢?按楼上选B的各位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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