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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环境敏感点的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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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7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在讨论版中有一议题:城市里的公园(不是风景名胜区或地质公园),就是普通的公园到底是不是环境敏感点,执行标准如何确定?

一直争论不休,但似未得出明确结论。我把此帖大概意思转发于此,请各位高人多多关注,发表高论。最好能说出确定的依据,如管理目录、导则、标准等。
发表于 2010-8-31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
(1)法规确定的保护目标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常作为评价的重点,也是衡量评价工作是否深入或是否完成任务的标志。然而,敏感保护目标又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按照约定俗成的含义,敏感保护目标概括一切重要的、值得保护或需要保护的目标,其中最主要的是法规已明确其保护地位的目标(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可按下述依据判别: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确定的保护目标
保护目标 依据法律
⒈ 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环境保护法
⒉ 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 环境保护法
⒊ 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 环境保护法
⒋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
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环境保护法
⒌ 人文遗迹、古树名木 环境保护法
⒍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环境保护法
⒎ 自然景观 环境保护法
⒏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游览区 海洋环境保护法
⒐ 水产资源、水产养殖场、鱼蟹回游通道 海洋环境保护法
⒑ 海涂、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珊瑚礁 海洋环境保护法
⒒ 水土资源、植被、(坡)荒地 水土保护法
⒓ 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 水土保护法
⒔ 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管理法

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中,将一些地区确定为“环境敏感区”,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级别分类的重要依据。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区域:
①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②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天然渔场、重要湿地等。
③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此外,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亦应视为环境环境区。
(2)一般敏感保护目标的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中,除进行依法评价,贯彻执行法规规定之外,很重要的一个评价任务是进行科学性评价,即评价建设项目的布局或生产建设行为的环境合理性。从“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出发,保护那些对人类长远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环境事物(即敏感保护目标),是评价中最应关注的问题。一般敏感保护目标是根据下述指标判别的:
①具有生态学意义的保护目标。主要有: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如湿地、海涂、红树林、珊瑚礁、原始森林、天然林、热带雨林、荒野地等生物多样较高的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生态系统。
重要保护生物及其生境,包括列入国家级和省级一、二级保护名录的动植物及其生境;列入红皮书的珍稀濒危动植物及其生境,地方特有的和土著的动植物及其生境,以及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动植物及其生境。
重要渔场及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地及回游通道等;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种质资源保护地等。
②具有美学意义的保护目标。主要有: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旅游渡假区;
具有特色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古树名木、风景林、风景石等。
③具有科学文化意义的保护目标。如:
具有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如:区、冰川、火山和温泉等自然遗迹,贝壳堤等罕见自然事物;具有地理和社会意义的地貌地物,如分水岭、省、市界等地理标志物。
④具有经济价值的保护目标,如:
水资源和水源涵养区;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水产资源、养殖场以及其他具有经济学意义自然资源。
⑤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具有社会安全意义的保护目标。主要有:
重要生态功能区,如江河源头区、洪水蓄泄区,水源涵养区、防风固沙保护区、水土保持重点区、重要渔业水域等;
灾害易发区,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区(地质灾害易发区)高山、峡谷陡坡区等。
⑥生态脆弱区。主要包括:
处于剧烈退化中的生态系统,都可能演化为灾害易发区,应作为一类重要的敏感目标对待,如沙尘暴源区、严重和剧烈沙漠化区,强烈和剧烈水土流失区和石漠化地区;
处于交界地带的区域,如水陆交界之海岸、河岸、湖岸、岸区,处于山地平原交界处之山麓地带等;
处于过渡的区域,如农牧交错带、绿洲外围带等。
生态脆弱区具有容易破坏又不容易恢复的特点,因而应作为环评中的特别关注的保护目标。
⑦人类建立的各种具有生态环境保护意义的对象。如植物园、动物园、珍稀濒危生物保护繁殖基地、种子基地、森林公园、城市公园与绿地、生态示范区、天然林保护区等。
⑧环境质量急剧退化或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域、水域。
⑨人类社会特别关注的保护对象。如学校(关注青少年)、医院(关注体弱有病的脆弱人群)、科研文教区以及集中居民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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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7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看公园的功能
 楼主| 发表于 2010-3-17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wzzx821104


    若是一般城市公园,供市民参观、休憩?

    若是生态公园?
    请指点。
发表于 2010-3-17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环评工作中,一般主题公园、具备旅游特征、动物园、植物园等作为环境敏感区,如果是普通的供市民休憩的面积有限的不作为环境敏感区,执行标准空气二级、噪声环境质量2类。具体情况可询环保局,视环保局的意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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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7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爱如烟花


    可否给个依据?
发表于 2010-3-19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城市里的公园不能用为环境敏感区。
  主要依据应该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第三条规定,很明确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是,这类公园本身就是保护区性质的,是为了保护其本身的特殊属性而设立的。城市里的公园如果没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话,可不作为保护目标。

  当然实际工作拿不准,就请示环保部门,这个最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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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1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为视公园功能而定。
如果这个公园只是当作一个景观来设置,平时无人或者极少人在公园内,那可以不作为保护目标。
现在城市中布局比较紧凑,很多的公园都作为人们的休闲、娱乐、锻炼的场所,如果这个公园被当作这种用途来使用,那我认为应该当作保护目标,因为人是最重要的保护目标,当有足够的人长期置身其中的时候,那这个公园就应该当作是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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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没看到具体规定,我是这么操作的,抓主要矛盾,如果一项目周边有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同时又有一般的公园、检察院、海关等这些,我就只列主要的(小区、医院、学校等),那些没明文规定的就不作为敏感目标列出,如一项目周边仅有楼主所说的公园、检察院、海关楼等,我就将其列为敏感目标
 楼主| 发表于 2010-4-1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kenny_yu


    机关、单位是有些导则里有规定的哈,公园我倒暂时还未见。
发表于 2010-4-1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但并不是每个项目都需将机关、办公场所等列为环境敏感点,而是要根据项目具体性质,周边敏感点的分布等情况综合考虑。
 楼主| 发表于 2010-4-1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kenny_yu


    同意你的意见,需有主次之分。但导则已规定的,还是应尽量执行。
发表于 2010-4-2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分类名录:“环境敏感区,是指。。。,以及对建设项目某类污染因子或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般可分为水、气、声、生态敏感点。公园(含体育公园)都是人气聚集地(即使暂时人气少,但不能确保永远都是人气少),因此,个人觉得评价报告中把公园作为敏感点对待处理较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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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分类名录:“环境敏感区,是指。。。,以及对建设项目某类污染因子或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
aiwyb 发表于 2010-4-2 11:40



    赞同这个说法,即使作为一个公众关注区域,也可以将其归入一个敏感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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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ngaoyue


    没错,赞同此观点,个人认为不能生搬硬套,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发表于 2010-8-27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hxyhl 于 2010-8-29 16:37 编辑

只要不属于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就不应该按照敏感点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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