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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用作排放标准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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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0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众所周知,我国的环境标准事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很多项目涉及到的特征污染物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都很难找到。

于是,在我见过的一些报告中,在跟一些专家的交流中,会有不少人默认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用作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的理解是,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是卫生部门发布的标准,是为保护一线生产工人而设立的,与环保行业的环境标准有很多不同。

因此,请大家讨论为什么可以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用作排放标准?也可以就相关内容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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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k + 2 + 100 议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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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0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鹤无声 于 2010-3-20 14:36 编辑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用作排放标准对于电磁环境的评价不是很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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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0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作为排放标准有利于环境保护,但不利于充分利用环境容量,治理成本可能偏高,经济上不一定很可行,对于此,最好均衡考虑,即采取个人防护措施保护操作工人及充分考虑环境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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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0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不应该引用此标准作为排放标准,该标准为职业卫生标准是为了保护长期处于工作环境下的工人健康而设定的。而环境排放标准是为了达到环境质量亦或之环境目标而设定的标准。

对于某些特征污染物作环境风险评价时考虑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时可参照执行,此时跟职业卫生标准的目的是一致的。

对于标准个人认为不应该随意的套用卫生标准、安全标准、行业内的一些标准,因为从环保上讲有法律效力的就是环保标准,你在环评中引用标准,批复后企业就得按照标准执行,就成为了法律,超标即违法,对企业就不太公平了,真正出问题后对环评单位也有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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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1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bluesky-2586


    根据你的想法,从严执行的话,也是合理的?
发表于 2010-3-21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木竹禾

理论上讲从严执行肯定好些,但一切事物都得从实际出发,发展经济的同时搞好环保,如果从严要求环保投资过大导致项目经济上不可行,项目肯定可行不了。因此,我前一次讲到最好均衡考虑,即采取个人防护措施保护操作工人及充分考虑环境容量。是否从严需要进一步严格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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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1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hxhxh


    但有些特征污染物确实没有标准,那怎么办?
发表于 2010-3-23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卫生标准作为排放标准,有些牵强。
两者相对应的对象、范围也不尽相同。
但在深入进行环境影响分析时,也可以考虑把企业卫生标准作为一个参考标准(某些专家的观点),因为环境影响最终的保护目标是环境(当然包括工人工作的环境),呵呵,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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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4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没办法的办法。
发表于 2010-3-28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环保局关于乙酸乙酯的排放标准就是参考接触限值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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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9楼说法,这确实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在环评中有些特征污染物没有标准可参考,又不得不进行评价,只好参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发表于 2010-4-7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环评报告中有些无环保排放标准的污染物都是以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为排放标准的,私下认为:如为无组织排放,可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作为周界外浓度限值,如为有组织排放,可用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作为排放标准,也可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作为最大落地浓度然后反推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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