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份的函》(环办函〔2011〕821号)总体要求,根据《关于申请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资质及其工作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苏环办〔2011〕262号),我厅于2012年1月公布了第一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有效期为一年。为规范我省环境监理机构的管理,请你单位认真对照《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管理与考核办法》(暂行)与《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人员从业管理与考核办法》(暂行)的条件,于近期重新申请办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登记
需重新申办的机构,应先将从业人员到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进行人员登记,并取得《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登记证》。
(一)申请登记环境监理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登记申请表;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培训合格证书》;
4、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5、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人事关系证明;
6、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关系证明;
7、所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登记环境监理工程师、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者,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培训人员合格证》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工作经历证明。
二、环境监理机构申报
需重新申办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准入审查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或省级以上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本机构的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登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我省境内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八)与环境监理工作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及车辆、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三、外埠环境监理机构申办须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本机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监理等级及业务范围的相关文件。
四、其他需新申办环境监理机构的单位,可按照上述要求参照执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4月23日
(联系人:刘晓华,025-86576338;王永浩,025-8626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