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有关规定,受建设单位委托,吉林省冶金研究院承担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家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性文件的有关要求,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对该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及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信息公告如下,希望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对项目建设提出环保建议。 一、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位于通化市长流村政府旁,总投资9497.06万元,厂址占地面积7.9805万m2,为规划工业用地,生产规模为年综合利用木材加工配件1500m3;拼板1000 m3;集成材500 m3;单板5800 m3。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实现年综合利用加工木材11600 m3的生产能力。 二、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经厂区内新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浑江,所排生活污水可以满足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排放标准,对区域受纳水体浑江的影响较小,地表水环境影响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2)废气 ①锅炉烟气 本项目生产和生活取暖用热来自厂内自建环保锅炉,该燃煤锅炉自带脱硫除尘器,该装置的除尘效率可达92%,脱硫效率可达60%,锅炉烟气经脱硫除尘后,满足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类区Ⅱ时段标准要求。 ②工艺粉尘 本项目锯材、刨切、砂光工艺中有大量的粉尘产生属于无组织排放,企业布袋除尘器采用整个工艺车间中央集中除尘装置,其除尘效率为99%,除尘后粉尘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入大气,其排放浓度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新污染源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的要求,对周围环境状况影响较小。 ③热胶烟气和甲醛 本项目在涂胶车间干燥工序段将产生少量的热胶烟气(热胶烟气主要是非甲烷总烃),在涂胶过程中会有少量的甲醛气体挥发,甲醛和非甲烷总烃通过排风量为5000m3/h的风机,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本评建议企业在车间排气筒之前设置活性炭吸附装置,有效减少甲醛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量,经上述治理措施后,甲醛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速率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排放标准的要求(甲醛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26kg/h,排放浓度25 mg/m3、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0kg/h,排放浓度120 mg/m3),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④食堂油烟 本项目职工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后可以满足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的标准,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 由上可知,本项目所产生废气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内。 (3)噪声 本项目生产设备及锅炉鼓、引风机所产生的噪声经过本评建议的消声、降噪处理措施,并经过厂界衰减后,对周围居民不会产生影响,厂界噪声达标,噪声影响可接受。 (4)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经过妥善的处理/处置后不会产生二次污染,不会影响周围外环境。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在有效的采取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各污染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可降至最低,为环境所接受。 四、征求公众建议和意见的主要事项和方式 本项目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为项目建设是否合理、环境影响可接受程度。 在本公告发布10日内,欢迎关心项目建设的人士对项目的环境保护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及建议。公众可通过电话咨询方式提出意见并得到答复。 欢迎关心项目建设的人士对项目建设提出有关建议。 五、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伟刚木业通化有限公司 联系人: 张总 环评单位:吉林省冶金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