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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主席令第五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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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ZF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发表于 2013-7-1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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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没有见到《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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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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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多了个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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