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6 06:30:00 来源: 云南信息报(昆明)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出台,它的实施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从末端治理走向源头控制的一个重大转变,从客观上改变了“先污染后治理”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十年来,原来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人员有1.1万人,现在有3.6万人,发展非常快。环评机构2002年有甲级单位191家,乙级单位有652家,现在乙级单位有971家。
如今,从国家到地方,囊括“一地、三域、十个专项”的规划环评工作已经开始铺开。然而,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审批各类建设项目环评117万件,规划环评还不到100件。此外,与《环评法》配套的法规、导则、标准等文件也应及时更新完善,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从2003年发布至今,仍处于“试行”状态。因此,在《环评法》修订的同时,可以优先通过配套法规、标准、导则的出台与更新,推进环评制度的不断完善。
“第三届中国战略环境评价学术论坛”在昆召开,《环评法》实施十周年的进展被作为主题讨论。
11日上午9点,春城飞雨。来自全国各地的环评学术界顶尖人物陆续走进云南大学科学馆,穿着短袖、被冻得瑟瑟发抖的环评大佬们见识了一把昆明“四季都如春,一雨便成冬”的天气。不过这并不影响他们热火朝天地讨论起环评江湖里那些事儿。“第三届中国战略环境评价学术论坛”在此召开,当然,《环评法》实施十周年的进展也被作为主题讨论。
《环评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环境保护从末端治理走向源头控制,成为中国环境保护的一个里程碑。十年来,环评领域硕果累累,那一份份通过、未通过的环评报告都为绿色山河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当然,该领域也面临着法律不健全、部门职权交叉利益冲突、公众参与度不够的瓶颈,这项起步艰难的制度还任重道远。
历程
从末端治理走向源头控制
“过去的十年是内外环境变化巨大、环评事业不断发展的十年。”1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刘贵云处长在论坛上表示,环评制度在拒绝审批或叫停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的同时,也为国家和地方发展环境友好型项目预留了空间。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会长、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原司长祝兴祥表示,《环评法》发挥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加强了公众参与。全国的老百姓也开始关心环保,关心环境影响评价。
此外,《环评法》的颁布对建设项目减少污染、减缓生态影响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对国家大型建设项目,比如青藏铁路(格尔木到拉萨段)。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对青藏铁路建设项目非常重视,在铁道部的支持下,认真组织环评工作。“我认为通过环评主要解决了3个问题,即藏羚羊通过问题,减少生态和植被破坏问题,使用新技术——热泵技术保护了冻土层问题。”祝兴祥说。环评还提出所有施工都控制在警戒线内的要求,并通过严格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了青藏高原的生态环境。青藏铁路经过环评建成后,基本上没有产生大的影响,尤其在生态方面。青藏铁路的环保工作得到了国内外认可。
从项目环评到规划环评
尽管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了环评制度,不过大多为老百姓常见的建设项目环评。《环评法》颁布后,首次将政府的规划纳入环评的范畴,从而确立了战略环评的法律地位。战略环评,就是指环评的原则与方法在战略层次的应用,是对政策、计划或规划及其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进行规范的、系统的、综合的评价过程。它包括政策环评与规划环评等等。
“规划环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南开大学战略环境评价研究中心副主任徐鹤表示,《环评法》颁布后,中国开展了五大区战略环评,之后带动了全国其他地方的规划和战略环评。
祝兴祥认为,《环评法》的颁布对规划环评和战略环评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他举例说,云南怒江要开发后,首先听取了公众意见,公众担心怒江开发会引发生态破坏,就反对项目实施。后来环境保护部在环评阶段组织专家进行了实地考察,认为在当时的条件下没有能力把对环境的影响说清楚,还没有措施把对环境的影响控制住,所以暂停了怒江的开发。“这件事对全国各个流域进行规划环评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现在,在国家发改委的支持下,所有大流域的开发,没有流域规划环评,建设项目都不能上马。”祝兴祥说,环评首先要解决战略性、规划性的问题,而不是像以前先解决个案问题。
困境
缺乏可操作性细则
“如今经济增长速度快、城市化速度快。规划是否能够跟上发展的速度?”原香港特区环境咨询委员会主席林健枝说,我们走到了一个十字街头,该往何处去,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徐鹤教授表示,我国环评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冰与火”的考验,人们对其开展中出现问题持续关注。特别是战略环评,其障碍和瓶颈也不小。我国法律体系存在教条化趋势,就《环评法》而言,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先天不足、后天不良”的尴尬局面:《环评法》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以及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规划环评的具体管理细则不明确,监督职能缺失,责任条款软弱等不足。“法律不完善,执行起来就会有漏洞,以至于战略环评在某些地方走过场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中国工程院院士刘鸿亮表示,《环评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环评法》颁布后,除2003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出版了《环评法释义》外,至今未出台《环评法实施细则》。
职权交叉 环保部门地位弱
多名学者表示,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突出的特点是:决策与执行不分,机构设置偏多,职权交叉重叠,部门利益冲突较为明显。战略环评的体制设置也不例外,除了环评机构、审批机构、监督机构等机构设置外,战略环评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部门众多,如环保部门、政府部门、交通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以及规划部门等,因此,部门间的有效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战略环评的认识不到位,以及唯 GDP马首是瞻的错误政绩观,价值环保部门在各大部门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在战略环评实施中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的职能得不到明确的法律界定。”徐鹤教授曾经撰文称。
他还认为,战略环评的审批可能会引起“寻租”行为,如规划部门既承担宏观规划的制定,又负责规划环评的审批,易致使权力过度集中,“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原则上,环评机构与政府、环保部门不存在隶属和指导关系,但是在中国现有环评机构中,四分之一的甲级环评机构以及近半数的乙级环评机构均为科研机构,与环保部门藕断丝连。此外,规划编制与评价同属于一个部门的情况普遍,极有可能出现主管部门给予下属环评机构以行政垄断,而环评机构则向主管部门输送经济利益的情况。
对策
进一步加大公众参与
面对新出现的问题,南开大学战略环境评价研究中心主任朱坦等教授建议,首先要重视环评工作中的公众参与。“这既是中国民族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内外环评实践检验的结果。”要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搭建起公众与相关部门沟通的桥梁。
“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是《环评法》的一大创举。刘鸿亮院士说,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参与制度日渐体现出其决定性意义。但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仍处于摸索和发展阶段,应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总结10年来公众参与的经验和教训,尽快出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提高公众在环评中的参与程度,并将公众参与的意见作为环评最终结论的一项重要指标。
此外,朱坦教授还建议,要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要有专门的环评报告审查机构,不能像现在这样,由政府主管部门临时召集的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来进行。
环评绩效与官员考核挂钩
当日参会的多名学者谈到,应该将战略环评作为官员政绩的考评标准之一,而且还因渗透到国家财政等公共政策领域,以体现其在源头的控制功能。政府相关部门认识的改变,单靠宣传教育,对其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改变无异于杯水车薪,必须具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这就包括亟待建立环保考核问责、战略环评立法在内的经济、行政和法治保障体系及运行机制,使地方官员转变思想,加强部门沟通和协商。
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研究员葛察忠认为,应该探索环境绩效与干部考核挂钩的机制。让政府自身或社会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政府的环境决策、管理产生的短期和长远的影响进行分析、比较、评价和测量。他介绍,评估的方法、指标各国皆有不同,耶鲁大学曾经做过一个政府环境绩效评估,比较各个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做的成绩,结果中国排名靠后。“我们也可以在地方政府之间进行比较。”葛察忠说,可以考虑下一步,探索合适的形式,对干部的考核与环境绩效挂钩。
云南
如何守住生态红线?
困境
缺乏可操作性细则
“如今经济增长速度快、城市化速度快。规划是否能够跟上发展的速度?”原香港特区环境咨询委员会主席林健枝说,我们走到了一个十字街头,该往何处去,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徐鹤教授表示,我国环评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冰与火”的考验,人们对其开展中出现问题持续关注。特别是战略环评,其障碍和瓶颈也不小。我国法律体系存在教条化趋势,就《环评法》而言,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先天不足、后天不良”的尴尬局面:《环评法》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以及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规划环评的具体管理细则不明确,监督职能缺失,责任条款软弱等不足。“法律不完善,执行起来就会有漏洞,以至于战略环评在某些地方走过场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中国工程院院士刘鸿亮表示,《环评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环评法》颁布后,除2003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出版了《环评法释义》外,至今未出台《环评法实施细则》。
职权交叉 环保部门地位弱
多名学者表示,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突出的特点是:决策与执行不分,机构设置偏多,职权交叉重叠,部门利益冲突较为明显。战略环评的体制设置也不例外,除了环评机构、审批机构、监督机构等机构设置外,战略环评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部门众多,如环保部门、政府部门、交通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以及规划部门等,因此,部门间的有效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战略环评的认识不到位,以及唯 GDP马首是瞻的错误政绩观,价值环保部门在各大部门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在战略环评实施中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的职能得不到明确的法律界定。”徐鹤教授曾经撰文称。
他还认为,战略环评的审批可能会引起“寻租”行为,如规划部门既承担宏观规划的制定,又负责规划环评的审批,易致使权力过度集中,“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原则上,环评机构与政府、环保部门不存在隶属和指导关系,但是在中国现有环评机构中,四分之一的甲级环评机构以及近半数的乙级环评机构均为科研机构,与环保部门藕断丝连。此外,规划编制与评价同属于一个部门的情况普遍,极有可能出现主管部门给予下属环评机构以行政垄断,而环评机构则向主管部门输送经济利益的情况。
对策
进一步加大公众参与
面对新出现的问题,南开大学战略环境评价研究中心主任朱坦等教授建议,首先要重视环评工作中的公众参与。“这既是中国民族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内外环评实践检验的结果。”要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搭建起公众与相关部门沟通的桥梁。
“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是《环评法》的一大创举。刘鸿亮院士说,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参与制度日渐体现出其决定性意义。但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仍处于摸索和发展阶段,应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总结10年来公众参与的经验和教训,尽快出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提高公众在环评中的参与程度,并将公众参与的意见作为环评最终结论的一项重要指标。
此外,朱坦教授还建议,要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要有专门的环评报告审查机构,不能像现在这样,由政府主管部门临时召集的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来进行。
环评绩效与官员考核挂钩
当日参会的多名学者谈到,应该将战略环评作为官员政绩的考评标准之一,而且还因渗透到国家财政等公共政策领域,以体现其在源头的控制功能。政府相关部门认识的改变,单靠宣传教育,对其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改变无异于杯水车薪,必须具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这就包括亟待建立环保考核问责、战略环评立法在内的经济、行政和法治保障体系及运行机制,使地方官员转变思想,加强部门沟通和协商。
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研究员葛察忠认为,应该探索环境绩效与干部考核挂钩的机制。让政府自身或社会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政府的环境决策、管理产生的短期和长远的影响进行分析、比较、评价和测量。他介绍,评估的方法、指标各国皆有不同,耶鲁大学曾经做过一个政府环境绩效评估,比较各个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做的成绩,结果中国排名靠后。“我们也可以在地方政府之间进行比较。”葛察忠说,可以考虑下一步,探索合适的形式,对干部的考核与环境绩效挂钩。
云南
如何守住生态红线?
困境
缺乏可操作性细则
“如今经济增长速度快、城市化速度快。规划是否能够跟上发展的速度?”原香港特区环境咨询委员会主席林健枝说,我们走到了一个十字街头,该往何处去,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徐鹤教授表示,我国环评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冰与火”的考验,人们对其开展中出现问题持续关注。特别是战略环评,其障碍和瓶颈也不小。我国法律体系存在教条化趋势,就《环评法》而言,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先天不足、后天不良”的尴尬局面:《环评法》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以及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规划环评的具体管理细则不明确,监督职能缺失,责任条款软弱等不足。“法律不完善,执行起来就会有漏洞,以至于战略环评在某些地方走过场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中国工程院院士刘鸿亮表示,《环评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环评法》颁布后,除2003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出版了《环评法释义》外,至今未出台《环评法实施细则》。
职权交叉 环保部门地位弱
多名学者表示,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突出的特点是:决策与执行不分,机构设置偏多,职权交叉重叠,部门利益冲突较为明显。战略环评的体制设置也不例外,除了环评机构、审批机构、监督机构等机构设置外,战略环评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部门众多,如环保部门、政府部门、交通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以及规划部门等,因此,部门间的有效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战略环评的认识不到位,以及唯 GDP马首是瞻的错误政绩观,价值环保部门在各大部门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在战略环评实施中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的职能得不到明确的法律界定。”徐鹤教授曾经撰文称。
他还认为,战略环评的审批可能会引起“寻租”行为,如规划部门既承担宏观规划的制定,又负责规划环评的审批,易致使权力过度集中,“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原则上,环评机构与政府、环保部门不存在隶属和指导关系,但是在中国现有环评机构中,四分之一的甲级环评机构以及近半数的乙级环评机构均为科研机构,与环保部门藕断丝连。此外,规划编制与评价同属于一个部门的情况普遍,极有可能出现主管部门给予下属环评机构以行政垄断,而环评机构则向主管部门输送经济利益的情况。
对策
进一步加大公众参与
面对新出现的问题,南开大学战略环境评价研究中心主任朱坦等教授建议,首先要重视环评工作中的公众参与。“这既是中国民族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内外环评实践检验的结果。”要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搭建起公众与相关部门沟通的桥梁。
“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是《环评法》的一大创举。刘鸿亮院士说,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参与制度日渐体现出其决定性意义。但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仍处于摸索和发展阶段,应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总结10年来公众参与的经验和教训,尽快出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提高公众在环评中的参与程度,并将公众参与的意见作为环评最终结论的一项重要指标。
此外,朱坦教授还建议,要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要有专门的环评报告审查机构,不能像现在这样,由政府主管部门临时召集的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来进行。
环评绩效与官员考核挂钩
当日参会的多名学者谈到,应该将战略环评作为官员政绩的考评标准之一,而且还因渗透到国家财政等公共政策领域,以体现其在源头的控制功能。政府相关部门认识的改变,单靠宣传教育,对其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改变无异于杯水车薪,必须具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这就包括亟待建立环保考核问责、战略环评立法在内的经济、行政和法治保障体系及运行机制,使地方官员转变思想,加强部门沟通和协商。
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研究员葛察忠认为,应该探索环境绩效与干部考核挂钩的机制。让政府自身或社会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政府的环境决策、管理产生的短期和长远的影响进行分析、比较、评价和测量。他介绍,评估的方法、指标各国皆有不同,耶鲁大学曾经做过一个政府环境绩效评估,比较各个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做的成绩,结果中国排名靠后。“我们也可以在地方政府之间进行比较。”葛察忠说,可以考虑下一步,探索合适的形式,对干部的考核与环境绩效挂钩。
云南
如何守住生态红线?
困境
缺乏可操作性细则
“如今经济增长速度快、城市化速度快。规划是否能够跟上发展的速度?”原香港特区环境咨询委员会主席林健枝说,我们走到了一个十字街头,该往何处去,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徐鹤教授表示,我国环评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冰与火”的考验,人们对其开展中出现问题持续关注。特别是战略环评,其障碍和瓶颈也不小。我国法律体系存在教条化趋势,就《环评法》而言,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先天不足、后天不良”的尴尬局面:《环评法》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以及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规划环评的具体管理细则不明确,监督职能缺失,责任条款软弱等不足。“法律不完善,执行起来就会有漏洞,以至于战略环评在某些地方走过场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中国工程院院士刘鸿亮表示,《环评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环评法》颁布后,除2003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出版了《环评法释义》外,至今未出台《环评法实施细则》。
职权交叉 环保部门地位弱
多名学者表示,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突出的特点是:决策与执行不分,机构设置偏多,职权交叉重叠,部门利益冲突较为明显。战略环评的体制设置也不例外,除了环评机构、审批机构、监督机构等机构设置外,战略环评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部门众多,如环保部门、政府部门、交通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以及规划部门等,因此,部门间的有效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战略环评的认识不到位,以及唯 GDP马首是瞻的错误政绩观,价值环保部门在各大部门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在战略环评实施中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的职能得不到明确的法律界定。”徐鹤教授曾经撰文称。
他还认为,战略环评的审批可能会引起“寻租”行为,如规划部门既承担宏观规划的制定,又负责规划环评的审批,易致使权力过度集中,“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原则上,环评机构与政府、环保部门不存在隶属和指导关系,但是在中国现有环评机构中,四分之一的甲级环评机构以及近半数的乙级环评机构均为科研机构,与环保部门藕断丝连。此外,规划编制与评价同属于一个部门的情况普遍,极有可能出现主管部门给予下属环评机构以行政垄断,而环评机构则向主管部门输送经济利益的情况。
对策
进一步加大公众参与
面对新出现的问题,南开大学战略环境评价研究中心主任朱坦等教授建议,首先要重视环评工作中的公众参与。“这既是中国民族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内外环评实践检验的结果。”要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搭建起公众与相关部门沟通的桥梁。
“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是《环评法》的一大创举。刘鸿亮院士说,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参与制度日渐体现出其决定性意义。但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仍处于摸索和发展阶段,应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总结10年来公众参与的经验和教训,尽快出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提高公众在环评中的参与程度,并将公众参与的意见作为环评最终结论的一项重要指标。
此外,朱坦教授还建议,要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要有专门的环评报告审查机构,不能像现在这样,由政府主管部门临时召集的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来进行。
环评绩效与官员考核挂钩
当日参会的多名学者谈到,应该将战略环评作为官员政绩的考评标准之一,而且还因渗透到国家财政等公共政策领域,以体现其在源头的控制功能。政府相关部门认识的改变,单靠宣传教育,对其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改变无异于杯水车薪,必须具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这就包括亟待建立环保考核问责、战略环评立法在内的经济、行政和法治保障体系及运行机制,使地方官员转变思想,加强部门沟通和协商。
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研究员葛察忠认为,应该探索环境绩效与干部考核挂钩的机制。让政府自身或社会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政府的环境决策、管理产生的短期和长远的影响进行分析、比较、评价和测量。他介绍,评估的方法、指标各国皆有不同,耶鲁大学曾经做过一个政府环境绩效评估,比较各个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做的成绩,结果中国排名靠后。“我们也可以在地方政府之间进行比较。”葛察忠说,可以考虑下一步,探索合适的形式,对干部的考核与环境绩效挂钩。
云南
如何守住生态红线?
困境
缺乏可操作性细则
“如今经济增长速度快、城市化速度快。规划是否能够跟上发展的速度?”原香港特区环境咨询委员会主席林健枝说,我们走到了一个十字街头,该往何处去,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徐鹤教授表示,我国环评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冰与火”的考验,人们对其开展中出现问题持续关注。特别是战略环评,其障碍和瓶颈也不小。我国法律体系存在教条化趋势,就《环评法》而言,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先天不足、后天不良”的尴尬局面:《环评法》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以及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规划环评的具体管理细则不明确,监督职能缺失,责任条款软弱等不足。“法律不完善,执行起来就会有漏洞,以至于战略环评在某些地方走过场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中国工程院院士刘鸿亮表示,《环评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环评法》颁布后,除2003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出版了《环评法释义》外,至今未出台《环评法实施细则》。
职权交叉 环保部门地位弱
多名学者表示,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突出的特点是:决策与执行不分,机构设置偏多,职权交叉重叠,部门利益冲突较为明显。战略环评的体制设置也不例外,除了环评机构、审批机构、监督机构等机构设置外,战略环评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部门众多,如环保部门、政府部门、交通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以及规划部门等,因此,部门间的有效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战略环评的认识不到位,以及唯 GDP马首是瞻的错误政绩观,价值环保部门在各大部门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在战略环评实施中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的职能得不到明确的法律界定。”徐鹤教授曾经撰文称。
他还认为,战略环评的审批可能会引起“寻租”行为,如规划部门既承担宏观规划的制定,又负责规划环评的审批,易致使权力过度集中,“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原则上,环评机构与政府、环保部门不存在隶属和指导关系,但是在中国现有环评机构中,四分之一的甲级环评机构以及近半数的乙级环评机构均为科研机构,与环保部门藕断丝连。此外,规划编制与评价同属于一个部门的情况普遍,极有可能出现主管部门给予下属环评机构以行政垄断,而环评机构则向主管部门输送经济利益的情况。
对策
进一步加大公众参与
面对新出现的问题,南开大学战略环境评价研究中心主任朱坦等教授建议,首先要重视环评工作中的公众参与。“这既是中国民族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内外环评实践检验的结果。”要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搭建起公众与相关部门沟通的桥梁。
“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是《环评法》的一大创举。刘鸿亮院士说,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参与制度日渐体现出其决定性意义。但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仍处于摸索和发展阶段,应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总结10年来公众参与的经验和教训,尽快出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提高公众在环评中的参与程度,并将公众参与的意见作为环评最终结论的一项重要指标。
此外,朱坦教授还建议,要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要有专门的环评报告审查机构,不能像现在这样,由政府主管部门临时召集的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来进行。
环评绩效与官员考核挂钩
当日参会的多名学者谈到,应该将战略环评作为官员政绩的考评标准之一,而且还因渗透到国家财政等公共政策领域,以体现其在源头的控制功能。政府相关部门认识的改变,单靠宣传教育,对其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改变无异于杯水车薪,必须具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这就包括亟待建立环保考核问责、战略环评立法在内的经济、行政和法治保障体系及运行机制,使地方官员转变思想,加强部门沟通和协商。
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研究员葛察忠认为,应该探索环境绩效与干部考核挂钩的机制。让政府自身或社会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政府的环境决策、管理产生的短期和长远的影响进行分析、比较、评价和测量。他介绍,评估的方法、指标各国皆有不同,耶鲁大学曾经做过一个政府环境绩效评估,比较各个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做的成绩,结果中国排名靠后。“我们也可以在地方政府之间进行比较。”葛察忠说,可以考虑下一步,探索合适的形式,对干部的考核与环境绩效挂钩。
云南
如何守住生态红线?
参会的云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任杨永宏表示,云南生态环境优良,自然资源极其丰富,同时由于地处我国重要流域和生物多样性的关键区域,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也比较突出,如何在推进资源开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守住生态红线?就需要充分有效地发挥战略环境评价的宏观指导作用,因此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他介绍,近年来,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共组织完成了工业园区、水电开发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全省电网和风电规划等各类规划环评审查近200家,包括安宁市、呈贡新区开发规划环评,滇南城市群总体规划环评,大理滇西中心城市总体规划环评,澜沧江、金沙江中游、红河和南盘江干流等我省主要水系的水电开发规划环评,云南省“十二五”中长期电网和电力工业规划环评、云南省风电开发规划环评等。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加快推进战略及规划环评工作,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高技术水平,构建较为完善的支撑体系,不断提升从决策源头和宏观决策层面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统筹:本报记者 郭敏
摄影:本报记者 赵永峰
本文来源: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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