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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依据这一条该如何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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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来处罚未批先建建设项目,那么法律文书上应该写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还是应该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怎么说最严谨?
附件: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发表于 2010-4-6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写第二十四条。
发表于 2010-4-6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环保局的,要开杀戒了
发表于 2010-4-6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几款规定
个人意见,详细点好
 楼主| 发表于 2010-4-7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该怎么写呢?有没有知道的啊
发表于 2010-4-25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第一款第一项
发表于 2010-5-25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LZ很不想打击你。 根据这条规定 是要先限期补办。 不补办才可以按规定第一条处罚
发表于 2010-5-30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要把条款都写上。有时候要把具体违法的内容也描述
发表于 2010-6-3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LZ,未批先建应该是按照环评法来处罚吧,第三十一条,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再处罚。如果已经建成可以依照建设项目管理条例来处罚。
发表于 2010-6-3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称呼的话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发表于 2010-8-12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称呼的话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小Q 发表于 2010-6-3 16:57



    同意你的意见
发表于 2010-8-23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详细!!!执法就要严谨!!!
发表于 2010-8-30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写详细一点
发表于 2010-9-14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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