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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公示] 100万吨/年煤矸石洗选及煤矸石制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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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1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0万吨/年煤矸石洗选及煤矸石制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次公示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该项目建设的意见,更好做好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现对100万吨/年煤矸石洗选及煤矸石制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第二次公示,向公众公开本次环境评价的初步结果,并征求公众对本项目在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100万吨/年煤矸石洗选及煤矸石制砖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兴仁县潘家庄镇团结村
项目投资:5000万元
建设内容:100万吨/年煤矸石洗选及煤矸石制砖项目位于兴仁县潘家庄镇团结村,总投资5000万元。
二、本项目可能造成的主要环境影响
(1)施工期
①环境空气影响
本项目施工阶段大气污染源主要包括施工机械、燃油、运输车辆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
②地表水环境影响
施工单位临时驻地排放的生活污水;施工机械冲洗维修产生的含油污水。
③声环境影响
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的高噪声设备运行时产生噪声。
④固体废弃物环境影响分析
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包含挖方弃土(施工道路建设)、生活垃圾等。
(2)营运期
①水环境影响
本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因此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其主要成分为CODCr、BOD5、氨氮、悬浮物、粪大肠菌群等。
②环境空气影响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来破碎筛分粉尘、原料堆场扬尘、运输扬尘。
③声环境影响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破碎机、磁选机等设备噪声各类机械运行产生的噪声。
④固体废弃物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为洗选产生的尾矿砂,及少量生活垃圾产生,为一般固废。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施工期
①废气: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存放在料库内,或加盖棚布;尽量避免在起风的情况下装卸物料;对工地附近的道路环境实行保洁制度,及时清扫,尽量减少扬尘对环境的影响。
②废水:施工期间临时居住点的生活污水、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清洗水等应经过简易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在外排,禁止乱排、漫排。
③噪声: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加强它们的检修与维护,使之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合理安排装修时间,避免强噪声设备同时施工、持续作业;夜间禁止进行作业,昼间使用高噪声设备时应避开中午休息时间。
④固体废物:废弃的建筑材料、设备安装剩下的边角料等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至指定的堆放场,生活垃圾收集在选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内,定期择址填埋处置。
(2)运营期
①废气:通过采取湿法作业、道路洒水、破碎系统置于密闭车间并在破碎机进、出料口安装脉冲式布袋除尘器降尘以及原矿仓设置挡墙和顶棚,适量洒水等措施可有效降低项目废气对环境的影响。本项目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
②废水:洗选废水经沉砂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采用旱厕收集后作周围植被绿化用,不外排。
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均由工业场地设立的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由附近农民运走沤肥,经上述处理后,项目废水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③噪声:本项目的噪声来自破碎机、磁选机等设备噪声各类机械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基础减震消声、厂房隔声并在球磨洗选车间墙壁加装吸音材料等措施,并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达标。
④固体废物:洗选系统的尾矿砂在尾矿库内储存;生活垃圾收集在选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内,送往当地垃圾池处理。本项目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对可能影响环境的污染因素按环评要求采取合理、有效的处理措施后,可保证废气、废水、厂界噪声等达标排放,固废在有效利用的基础上妥善处置,同时经过加强管理和落实风险措施后,发生风险的几率很小,则本项目的建设将不至于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五、公众参与
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可以向环评单位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公众认为必要时可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查阅报告书简本和索取补充信息的有效期为本公示发布日十个工作日内有效。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为本项目所在地及其周边城镇居民和单位工作人员、与本项目相关的行业专家及环保主管部门官员。
征求意见的内容为与本项目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有关的环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征求意见可以通过面谈、电话、书信等形式进行。电话:028-66302097,13084474495,18984879365(周一~周五:9:00-17:00);通信地址: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12号;单位名称:四川省有色冶金研究院;邮编:610081。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意见征询的起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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