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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话说“两高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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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内容综合百度、《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实用技术》(王栋成主编,2010年版,P101)及相关政府文件得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严格执行劳动、安全、环保标准,规范出口成本构成,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做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配套措施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1482号)
近年来,钢铁、水泥、电解铝、焦炭等行业投资过快增长,产能盲目扩大,钢坯及钢锭、电解铝、铁合金、部分有色金属等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大量增加,加剧了国内能源、原材料、运输紧张的矛盾和资源环境压力。
另外锌、钨、锡、锑等有色金属,黄磷、电石等多种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商品出口也大量增加。
煤炭出口配额从2003年的1亿吨削减到2005年的8000万吨。原油出口数量从2003年的500万吨削减到2005年的100万吨。焦炭出口配额从2004年的1472万吨削减到2005年的1400万吨。
5月1日取消了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以及部分木材初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将煤炭和锌、钨、锡、锑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到8%。8月1日取消了电解锰的出口退税。
国家已经先后将煤炭、焦炭、黄磷、钢铁类产品、稀土类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8月22日还要将氧化铝、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停止审批新的加工贸易合同。

3、《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2595号)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精神,今年以来国家先后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钢铁、电解铝、铁合金、成品油等产品出口,取得较好效果。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问题仍比较突出。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进一步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停止部分产品的加工贸易。2006年1月1日起,将进口滴滴涕原药、六氯苯中间体、氯丹原药、六六六原药、对氯苯基及三氯乙醇原药、五氯酚钠原药、三环锡原药等农药原药,出口农药;进口分散染料,出口其制成品;进口木片、原木、木浆,出口木浆或纸张、纸板;进口生皮,出口半成品革或成品革;进口废铜或铜精矿,出口未锻轧铜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不再审批上述品种的加工贸易合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品种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上述政策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体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发文公告。
   二、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2006年1月1日起,取消煤焦油和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将列入《PIC公约》(《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及农药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和《POPSP公约》(《限制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中的25种农药品种,将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钠,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到5%。具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三、控制部分资源性产品出口数量。对于部分可用竭的资源性产品,从保护国内资源的角度,在控制国内生产和消费的同时,也要进一步控制出口数量。对稀土等产品出口数量要适当调减。焦炭出口配额量维持上年水平,不再增加。严格控制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成品油。汽、煤、柴油的出口数量,由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海关按照核定数量放行。2006年,除大连西太平洋、湛江东兴炼厂以及部分必须履约的长期合同外,不再批准其他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的长期合同中必须履约出口的(包括供应港、澳航煤等),尽量从上述企业加工贸易出口量中安排,确有困难的可按一般贸易出口。
    各地要继续关注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发展状况,引导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能源和资源耗费,延长产业链,提高出口商品的结构层次、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培育新的竞争优势。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防止高耗能行业重新盲目扩张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332号)
二、从严控制新建项目特别是高耗能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投资准入管理,从严控制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行业新上项目特别是高耗能项目

5、《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3年2月22日)
[8]六大高耗能行业分别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6、《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
(二)强化环境监管。推进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内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才能受理和审批。(PS:该文有电解铝的产能过剩问题,但未点出是否属于双高

7、《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5号)
但近期发现,一些地方存在片面追求审批速度、放松对“两高一资”等项目的环境管理或盲目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现通知如下: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和调整分级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环境影响程度,对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简化手续下放审批权限。


8、《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
(十)创新环境应急管理联动协作机制。大力推动环保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等综合性及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立长效联动机制;积极探索依托大中型企业建立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促进环境应急救援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与发展改革、工商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环境安全管理;与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运输中的环境管理;与水利部门协调沟通,互相通报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有关信息。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跨界突发环境事件的长效联动机制。


9、国家环保总局发布2008年第一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建议取消39种产品的出口退税和加工贸
http://www.zhb.gov.cn/gkml/hbb/qt/200910/t20091023_180136.htm
据介绍,“双高”产品名录的制定工作始于2006年下半年。为控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国务院于2006年12月底,明确要求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名录,建立控制双高产品出口的政策体系。
潘岳介绍,“高污染”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污染严重、难以治理的产品;“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生产、运贮过程中易发生污染事故、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产品。列入此次名录的141种产品中,“高污染”产品16种,“高环境风险”产品63种,既是“高污染”又是“高环境风险”的产品62种。总目中,农药类涉及DDT等24种产品、无机盐类涉及氰化钠等25种产品、电池类涉及镉镍电池等8种产品、涂料类涉及氧化铅等21种产品、染料类涉及酸性红等43种产品、有机砷类涉及苯胂酸等20种产品。

10、《关于进一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请示》(发改经贸〔2006〕2309号)
2006年10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环保总局6部门联合上报国务院并经国务院领导批示同意的《关于进一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请示》(发改经贸〔2006〕2309号)中,明确由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建立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体系。


11、《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研究调整进出口关税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12、《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
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工作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逐步提高环保产品比重,研究推行环保服务政府采购。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13、《关于提供环境经济政策配套综合名录(2011年版)及相关政策建议的函》(环办函[2011]1234号)
2010年至2011年,我部继续组织有关行业协会,研究提出了新的一批“双高”产品名录、重污染工艺和环境友好工艺名录。为便于名录的使用,我部对此前公布的四批名录和今年提出的新的一批名录,进行了汇总整理,形成了迄今为止相对完整的《重污染工艺和环境友好工艺名录(2011年版)》、《“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1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各名录(2011年版)》。三个名录统称《环境经济政策配套综合名录(2011年版)》。


14、2012年11月9日,环境保护部向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13个经济综合部门提供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2 年版)》;同时,还研究提出了《针对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2年版)建议采取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建议”)。
综合名录(2012年版)共包含“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简称“ 双高”产品)596项,重污染工艺68项、环境友好工艺64项,环境保护专用设备28项。提出的7个方面的政策建议中,特别是针对仍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53种“双高”产品、仍在开展加工贸易的64种“双高”产品,分别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取消出口退税、禁止加工贸易的建议。

附:针对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2年版)建议采取的政策措施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针对《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2年版)》的有关产品、工艺、设备,制定针对性的经济政策、监管政策,以遏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出口,并鼓励企业采用环境友好工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
现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纳入国家产业政策
(一)建议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以下简称“双高”产品)和重污染工艺,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或者限制类条目中,并研究出台必要的财税、信贷等措施,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升级、转产转型,减少或停止“双高”产品和重污染工艺的生产、出口和使用。
(二)对环境友好工艺,实施鼓励性的产业政策。
二、纳入国家有关行业准入条件
(一)对重污染工艺、“双高”产品,在国家有关工业行业准入条件中,禁止或者限制相关项目新建、扩建,并设定合理的淘汰期限。
(二)对环境友好工艺,在国家有关工业行业准入条件中,予以鼓励和扶持。
三、实行有差别的信贷政策
(一)对采用重污染工艺,或者生产“双高”产品的企业,严格控制新增授信,提高拨备计提标准,加大对相关企业和项目不良贷款的控制力度,并研究采取压缩退出贷款等措施。
(二)对采用环境友好工艺的相关项目,予以信贷支持。
四、实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税收、贸易政策
(一)逐步将“双高”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目前重点研究对含汞等重金属的产品征收消费税。
(二)对仍在享受出口退税的“双高”产品,取消其出口退税。
(三)对尚未被禁止加工贸易的“双高”产品,禁止其加工贸易。
(四)在出口环节,对尚未单列税则号的“双高”产品,单列税则号;并在单列税则号后,取消该“双高”产品的出口退税,禁止其加工贸易,并研究对其加征出口关税。
(五)对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实施税收鼓励。现阶段,建议将28种(类)行业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和环境监测专用设备纳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五、将部分高环境风险产品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
目前,有24种(类)高环境风险产品已经多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较大的环境危害。对生产、储运和使用这些产品的企业,建议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范围。
六、加强监管
(一)加强市场监管。对采用重污染工艺,或者生产“双高”产品的企业,建议工商、质量、安全生产等部门严格其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与环保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共同防止因环境污染可能导致的质量安全、
生产安全等问题。
(二)加强环境监管。对生产或者使用“双高”产品或者采用重污染工艺的有关企业和项目,建议在环评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总量减排、排污许可证核发、环境监察等环境监管工作中,加大监管力度。
七、严格上市或者再融资审查
对采用重污染工艺,或者生产、使用“双高”产品的企业,在其申请上市或者再融资时,予以严格审查。






PS:思想比较混乱,仅供参考。同时,欢迎各位坛友补充完善。

评分

参与人数 2威望 +2 金币 +90 魅力 +2 收起 理由
zhangjx_79 + 2 + 56 + 2 嗯,一般环评单位接触此类项目少,因为在立.
relatoa + 34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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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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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厉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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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心之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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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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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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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都比较虚,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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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基石信息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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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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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有心了!!!!!太有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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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高人告诉我如何去找些产业政策?感觉不同行业去不同政府部门找文件,很麻烦,不一定找的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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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没有领会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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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慢慢研究……楼主好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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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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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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