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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看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怎样忽悠(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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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7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怎样忽悠

看了2010年2月9日《闽南日报》A2版《漳州城管执法局专项整治商业噪声》,全文如下:
 本报讯(叶萌 黄莉婷)春节临近,为防治商业噪声、保障商业街区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漳州城管执法局开展了整治商业噪声的专项行动,重点对市区主要商业街区新华东路、新华西路进行噪声扰民的专项整治。
据统计,漳州城管执法局在此次行动中共对新华东路、新华西路17家沿街商户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暂扣音箱、播放器等21台,有效遏制了沿街商家噪声扰民的势头。据悉,执法局将继续加强对节日期间商业噪声扰民的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市民过上一个宁静祥和的新春佳节。

看到那有模有样的报道,我不禁哑然失笑,是说着玩的吧???????
2010年2月8日晚,路过新华西路,见店门口摆着音箱的起码几十个,声音非常大。
9点20分,打手机向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举报(电话2020127),接线是一个女工作人员。我说我现在就在事发处,请派人来处理。她说马上叫人来。我问要多久,她又说马上。
9点40分,见没城管来,我又打手机催,并问城管执勤点离新华西路有多远,是否需要开半小时的车?她说已经叫人来了,可能是一路上执勤,很快就到。
10点09分,第三次打手机去催,再问执勤点离新华西路有多远。她说已经出来了,但也不知现在已到哪里,她再问下。
等到10点15分,终于看到一辆写有“城管”、顶上有警灯的汽车,以为总算来了。可该车并没停,一下拐向延安北路,看来是路过的。
因等一小时,实在累了,本想再打手机催,可转想,这城管“同志”这时还不知在哪,这么晚了,开了一小时的车,也更累。再催下去,要是路上出什么状况也不好,还是不打扰了。再说,这么晚了,城管“同志”也该休息了,这噪声扰民的事,以后有闲时再说。住上此处的居民朋友,忍一下就过去了,因为那些店也快关门。关门后就不会开音箱,也就不吵了。
而在今天,2010年2月9日,也就是报纸与市民见面的日子,走在新华东路、新华西路,只有聋子没听到商家店门口音箱发出来的高噪声,只有瞎子没看到店门口摆着音箱。当然的,城管“同志” 也是没听到的没看见。
只是,这样的报道本来是想表明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如何为民办实事,只是这样一报道,反让百姓知道是办了一件嘴上功夫,是大忽悠。而那些店门口的音箱,就是最大的讽剌。

最后出二道数学题:
城管执勤点离新华西路有多远?
执法局离百姓有多远?

答案提示:城管“同志”如果开汽车,以市区30公里时速计算;走路以5公里时速计算。

                                         郑德鸿2010-2-9
本文已于2010年2月9日向福建省“省长信箱”投诉。下面为投诉成功后显示:
你的邮件已经成功存盘,请务必记下对应的查询编号以便日后查询办理请况
********************************************************************

难怪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这么急着上报纸,原来是我给省长信箱的投诉2月8日转交给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被反映人                 被反映单位         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标题         关于漳州市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噪声扰民的调查

办理情况
1.2010-02-08 08:04:13 由 福建省信访局 转送单 交 漳州市信访局        
2.2010-02-08 08:13:06 由 漳州市信访局 转送单 交 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附:
漳州城管执法局专项整治商业噪声
2010-2-9闽南日报

  本报讯(叶萌 黄莉婷)春节临近,为防治商业噪声、保障商业街区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漳州城管执法局开展了整治商业噪声的专项行动,重点对市区主要商业街区新华东路、新华西路进行噪声扰民的专项整治。

据统计,漳州城管执法局在此次行动中共对新华东路、新华西路17家沿街商户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暂扣音箱、播放器等21台,有效遏制了沿街商家噪声扰民的势头。据悉,执法局将继续加强对节日期间商业噪声扰民的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市民过上一个宁静祥和的新春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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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被新浪博客重点推荐到“草根名博”首页“草根声音”版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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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6日晚上。新华西路的店家仍在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噪声扰民,打电话2020127向漳州市城管指挥中心投诉,接电话的人竟然说不到晚上10点,是允许的。
这么说来,2月9日《闽南日报》登的所谓“重点对市区主要商业街区新华东路、新华西路进行噪声扰民的专项整治。”其执法时间可能是在晚上10点以后吧,因为白天是允许的。

可笑又可气的是,投诉时,该接电话的人竟然说没有检测音量的设备,无法判定商家音量超出规定。
如此一来,那2月9日《闽南日报》登载的所谓“重点对市区主要商业街区新华东路、新华西路进行噪声扰民的专项整治。”完全是凭空执法,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城管应该向那些被扣音箱的商家道歉?真不知道城管的专项整治是凭什么法律?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漳州城管上演一场现代版的中国寓言。
 楼主| 发表于 2010-4-7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漳州市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噪声扰民的调查

                     (一)现实状况及相关法规

在福建省漳州市的街道上,随处可以看到店家门口摆放着一个个音箱,从音箱里传出的那些震天动地的声响,搅得周围住户不得安宁,无法正常地工作与休息。从超市酒吧到普通商店,甚至连沿街收购废品的,都在使用高音喇叭播放声响招搅顾客,成为漳州一大景观,也是漳州人民深恶痛绝的一大毒瘤,并成为市民向110报警的一大热点。这对于一个城市的文明建设是一个极大的讽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干扰周围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明确规定了商业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噪声限值。根据规定,如果是居民区和商业区混杂的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那么社会噪声限值为白天60分贝,夜间50分贝。专家介绍说,人正常说话声响约为55分贝,大声说话时大约为60至70分贝。

根据以上法规,公安机关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依法制止商家违法使用高音喇叭扰民的行为。

然而,实际的情况却令人遗憾。

前几年,市民向110报警台求助,公安机关虽也能及时出警,违法商家在警察面前也均不敢放肆,并及时将音响关闭。可警察前脚走,商家后脚又开始播放。再报警,警察到,音响停,警察一走,涛声依旧。如此这般,上演着一幕幕猫捉老鼠的游戏,没完没了。

现在的情况是,市民向110报警台求助,110告知要找城市管理执法局(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投诉电话:2020127)。

然而,向城市管理执法局投诉,结果依然不了了之。要么说是没有具体可执行的文件,无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要么说是没有检测设备,无法测定噪声是否超标;实在推脱不了,便告诉投诉人,目前只能是劝导商家把音量关小一点。结果可想而知,商家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任何处罚,国家的相关法律成一纸空文,执法部门形同虚设,百姓依然怨声载道。


(二)无法可依还是执法不力

根据上述法规,商家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噪声扰民,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一明显违法的行为一直持续至今呢?是无法可依,还是执法不力?可以肯定地说,法律是明确的,公安机关及城市管理执法局愿意出警制止商家这一违法行为就说明了法律的存在。或者是商家不把警察与城管放在眼里?显然也不是,商家没有那么大的胆。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一本来非常简单的问题变得如此难办呢?

国家的法律是任何人都要遵守的,而相关政府部门是保证法律得以落实的执法者。但是,当执法者竟然无法执法时,这其中的一些问题,是需要从根源上给予厘清。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那么,当商家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其行为已明显违法,属于禁止对象,相关政府部门只要依据法律给予制止并作出相应的处罚,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其次,相关政府部门所说的因当地没有具体可执行的文件,无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推辞,显然是说不过去的。因为国家法律为最高法,任何人均得遵守,不能因为没有地方法规而置国家法律不顾。

第三,所谓的没有检测设备,无法测定噪声是否超标的推辞,更是无从谈起。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关的执法部门负责,相应的配备是必须的。否则的话,就如同叫一个士兵上阵却不配备武器,就是不“壮烈”也会败下阵来。退一步说,环境保护局有检测设备,作为一个政府,完全可以把相关的部门优势整合,一起执法。

所以说,对于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违法行为,能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考验一个政府执政能力的试金石,任何的推诿都是说不过去的,甚至可以说是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只有做到提高法律意识,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才能让百姓满意。


(三)各地制定的相关地方法规与措施

在百度搜索“商家 噪声”,便可找到相关网页约1,000,000篇。这说明,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违法行为,一些地方的状况与漳州市别无二致,已经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由于各地投诉不断,商家噪声扰民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也成为各地政府的一道考题。

但是,我们也看到,有些地方对这一公害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这其中有值得借鉴的作法。

例如:

早在2004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哈尔滨市市区居民居住区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4]61号)规定:

(四)整治市场早市叫卖噪声。重点整治居民居住区周边的各类马路市场及早、夜市市场(包括市场外溢)在经营活动中的叫卖、音响、加工、喇叭所产生的高噪声污染扰民行为。

(五)整治商家促销形成的噪声。取缔商业经营活动中为招揽顾客使用的高功率喇叭或音响器材。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商业经营场所外安装、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等,采用音响器材沿街叫买叫卖招揽顾客,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

(五)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2009年5月21日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河源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在群众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从以上各地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所采取的措施来看,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违法行为均得到了有力的遏制,还给了百姓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政府的形象也得到提升。


(四)健全法规及可采取的措施

对于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违法行为,如何给予有效的遏制,如何体现法律的严肃性,需要政府作出明确的表明,制定相应的措施,才能釜底抽薪。不能只是等到百姓投诉了,才不得不赶去一趟,而且只是不痛不痒地做所谓的劝导商家自律,扬汤止沸。

作为主要执法部门的城市管理执法局,必须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严格执法。因为在店外摆放的摊位及音箱均可视为经营设施,对商家摆放在店外的音箱可按店外经营的行为作出处罚,先警告,重犯者处于最高限额的罚款并没收音箱。对于在店外天花板上的固定喇叭,必须限期拆除。另对于在店门口用拍手发出噪声招揽顾客的行为,也应给予制止。

由于目前城市管理执法局未配备检测设备,在难以作出音量是否超标的情况下,可先要求商家把音箱置于店内距店门口不少于2米处,即可彻底解决。因为商家使用高音喇叭的目的是招揽店外顾客,如果音箱置于店内距店门口不少于2米处,要达到能吸引店外顾客的音量,则店内顾客就会无法忍受而离开。商家达不到吸引顾客的目的,反而赶跑店内顾客,自然会关小音量,也就不会造成噪声扰民。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执勤人员在巡逻时,发现有商家违法扰民的行为,应当即给予制止,并列入日常工作任务,作为一顶考核项目。

政府可在目前先组织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以弥补单个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权限而造成的空白。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政府,应按国家相关法律,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执行规定,做到依法行政。

同时,政府应进行宣传,告知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行为是违法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做到人人懂法守法。


一个城市的和谐与繁荣,需要法律来保证,而法律是需要人去执行的。只有树立起以民为本的理念,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这样的政府才能为百姓所拥护,这样的城市才有希望。


                                       郑德鸿   2010-2-7

需要说明的是,检测音量的测试仪在淘宝上买只要一百几十元,应该付得起吧。

双冠◆指针式噪音计/声级计/音量计/分贝计/噪声计 声音测量仪
一 口 价: 129.99元
发表于 2010-4-8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到现在还是一样的忽悠,看来两三年来还是这么忽悠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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