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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与后评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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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环境影响评价法里第二十四条,与二十七条如何区分,或者说,项目变更什么时候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什么时候做后评价,有什么权威解释吗??
发表于 2013-10-16 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nvir 于 2013-10-16 02:28 编辑

这个问题在环评工程师继续教育“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培训班”中授课专家作了专门解释,大意是针对第24条,有细化规定的按照细化规定执行,如《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2]13 号)就明确了“铁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界定”的六大类17种情形;没有细化规定的仍以有审批权的环境管理部门认定为主,凡是认定为“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这种认定往往基于严重违反原则和法律的(如公路线路重大改变)、产生重大不可预测影响的等变动情况(如公路改线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针对第27条,则指项目不确定性带来的(如公路的车流量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影响环评基本结论的(如某弃土场未进行生态恢复)、可以接受或可在后期完善的(如公路某几个声屏障措施没有落实)等变动情况,应组织进行后评价并报环境管理部门备案。
简而言之,第24条特指“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影响特别恶劣”的杀无赦,第27条则指“情节轻微、有悔过表现、未造成明显影响”的有罪不诉。由于区域和认识程度的差异,第24条和27条还可能在“两可”地带继续纠结一段时间,争论仍将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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