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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养殖场的废水使用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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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5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第一次接触养殖场的报告表项目,参考了其他报告,有一点表示疑问,
1、废水经沼气池处理后用于施肥、灌溉。他们的废水污染因子浓度执行标准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于是我就在想废水的排放去向是农田,是不是应该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请高手解答。

2、再有一个疑问,病死鸡有没有相关的规定要求必须安全填埋,不允许自行焚烧?如果有,帮忙写下相关规范。我自己没找到。


有些急,希望高手帮忙解答!谢谢
发表于 2013-10-25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前言:“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如果养殖场规模达不到标准所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该标准不适用。此种情况下污水排入附近地表水体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对应级别标准。如果处理后的沼液或废水用于农田灌溉,可参照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之所以“参照”是因为GB 5084-92的适用范围是“全国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没有涵盖养殖处理后的废水。但是不被环保部门认可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适用范围却变为“全国以地表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养殖业废水及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废水作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明确包括了养殖处理后的废水。所以你的理解原则上没有错。
2、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②《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医发[2005]25号)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第五条规定:“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进行处理”。第六条规定:“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采样送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对尸体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综上,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包括深埋、化制、焚烧等方式,没有规定要求只能安全填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病死动物,当然也就不可能允许自行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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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6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envir 发表于 2013-10-25 23:36
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前言:“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 ...

谢谢专家指点,太厉害了。针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还是有点小疑问。
1、关于病死鸡的处置,您找出的依据是卫生等部门的,我想了解从环保部门审批的角度来看,他们会不会以这些文件来评估?
2、“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进行处理”。也就是说 只要有监督机构指导的情况下,填埋、焚烧都是可以在自己项目内进行的  ,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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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7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环保部《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151)号有以下规定:
“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  (七)畜禽尸体应按照有关卫生防疫规定单独进行妥善处置。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污染物,应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从这个规定看,你所担心的环保部门审批时不认可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况并不存在,因为“畜禽尸体应按照有关卫生防疫规定单独进行妥善处置”。同时无害化处理应“就地”进行,不是可以的问题而是必须在你的项目区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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