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爵府邸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及《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粤环〔2007〕99号)要求,现对“世爵府邸建设项目”的概况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以便于了解社会公众对本项目的态度及环保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公众的监督。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一)建设项目名称 世爵府邸 (二)项目概况 佛山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华路西侧周家段建设世爵府邸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55696.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02261.37平方米,总户数1202户,容积率2.7,1#~14#号楼为住宅,其余为沿街商业,拟建商铺面积为15399.18㎡。 本项目拟分2期建设,一期总建筑面积为87242.41㎡,二期总建筑面积115018.99㎡。总户数为1202户,预计总居住人数为4812人;总车库车位数为1495个(其中地上部分为228个;地下停车位为1267个);首期建筑面积为87242.41㎡,户数为458户,预计居住人数为1466人;车位数为474个(其中地上部分为0个,地下停车位为474个)。 规划用地性质:主导用地:二类住宅用地; 兼容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含服务型公寓)。 规划用地开发强度:(1)建筑密度:≤35%;(2)容积率:>1.0,且≤2.7;(3)绿地率:≥25%。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及预防对策和措施 ①废水: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期废水和运营期生活污水等。对施工污水注意搞好导流、排放,清洗材料、设备的水经沉淀后可循环利用,对需外排的污水应进行隔渣沉淀;项目生活污水经治理设施处理合标后,汇入西樵汇之源污水处理厂进行综合处理。 ②废气: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和运营期的厨房油烟、车库废气以及垃圾收集点产生的恶臭等。施工期将做好扬尘防治措施、加强施工车辆管理;油烟配套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经内置烟管(须进行隔热处理)引至各自楼顶天面高空排放;车库通过加强机械通风及加强项目内部绿化种植来减少汽车尾气污染;垃圾收集点合理布局,远离敏感点,采用封闭式垃圾房,及时清运垃圾。 ③固废: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施工期废物和运营期生活垃圾等。对施工产生的余泥、废弃材料等,应尽可能利用或就地回填,或及时找到其它需回填的工地;生活垃圾每天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④噪声:项目噪声污染源主要是施工噪声和运营期水泵噪声、配电房设备噪声以及风机等的噪声,汽车出入地下车库的交通噪声等等。项目严格遵守施工管理有关规定,在居民休息时间(晚上22时到翌日清晨6时)不得进行产生强噪声的施工;项目从建筑格局上合理布置,设备均采取减振措施,采用隔声、吸声材料,从源头上削减噪声声波的振动,通过距离衰减、构筑物隔声削弱噪声影响,使其排放能够满足规定的环境标准要求,预计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拟建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选址合理;本项目拟采取清洁的生产工艺,符合清洁生产的相关要求;在污染防治措施等“三同时”措施实施后,拟建项目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均可以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均能满足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根据预测结果,项目达标排放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贡献值不大,不会因此而影响区域现有的环境功能要求;同时,本项目的建设实施对缓解劳动就业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均起到较大的积极作用。因此,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而言,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四、公众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在2013年11月6日至2013年11月20日内,公众可通过电话向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索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一)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佛山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纺织产业园致兴路致兴公司办公室三楼1室 联系人:黄经理 联系电话:0757-81080888 (二)环评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3号1001室 环评单位:佛山市南海区环境科学研究所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4号环保大厦 联系人:郑工 电话(传真):0757-86291772 电子邮件:fsnhhks@126.com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范围:拟建项目周边的居民、企事业单位及各阶层公众。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请简要说明原因。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主要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的态度及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若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提交书面意见或口头意见等,欢迎公众积极参与。 佛山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