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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环保法律法规体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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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材里面有几个地方看得比较困惑,请各位达人帮忙解释:
1、政府部门规章定义:“指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保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环保规范性文件。”此处所说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吗?还是指各级人民政府?
2、环保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定义:”指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政府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保规范性文件“。地方权力机关是不是指省级人大或常委会?地方政府机关是不是指省级政府?包不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
发表于 2013-11-11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国有立法权的是人大,有全国的和地方的,人大立法国家和地方,所以称为法规,不是人大规定的是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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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立法权的地方机关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此外还有所谓较大的市。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注: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有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徐州、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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