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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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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8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想问下,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建设项目,怎么样才能通过,法律上不允许通过的,但是那里的水污染严重不能作为饮用水。需要哪里通过什么东西,才可以批啊。
发表于 2013-11-18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未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前提下,与供水无关的项目建设,都属于违法行为。
建议不要为这样的项目做环评,违法也违反环评的初衷。
就算业主通过关系搞定审批部门,日后环评单位还是要承担违法被查的风险。就那么点钱,没必要冒这样的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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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级没戏。二级市级以上政府同意后可以建不产生污染物的项目。地方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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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撤销水源地,否则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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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8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版)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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