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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大禹股童 于 2013-12-16 11:28 编辑
在论坛网站上看到2009.4.17青铜元老wbcr2008发表的一篇见解,感到很有重新理解和真理越辩越明的冲动,现转载原文如下:
终于找到一个很有说服力的证据。通过查阅《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发布,“各种标准不交叉执行是指:如锅炉排放NOX,但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NOX排放要求,尽管本标准(指综合标准)有排放限值,但锅炉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NOX排放限值”。
环保总局2004年重庆市环保局的《关于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中提到: 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已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其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适用标准时,应在企业独立的排放口采样和监测。对明确属于某行业的企业,其排放的污染物国家该行业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亦不应执行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但可通过制定地方排放标准进行控制。
我的问题是,在现实环评工作中实际情况很复杂、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很多、地方标准没有及时跟上等等许许多多的问题不能够解决,所以以上官方的解释并不能够真正解决实际的问题,我在实际的环评中有困惑,说出来和大家分享,请大家赐教:
1.总量部门不通过。现在要求SO2、NOX总量控制,如果锅炉不执行综排,行业标准中又没有规定NOX,地方标准也没有出台规定NOX,这个问题怎么办?
2.周围敏感目标和环保审批部门不满意。我做了一个耐火材料的项目,离居民较近,但防护距离是够了,要计算防护距离就必须计算无组织排放粉尘,可是如果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耐火材料窑表2二级标准后,内容里没有原料堆场的无组织粉尘排放标准,而大气综排里面有,这个量怎么计算?如果不计算,怎么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和说明选址的合理性分析,这个问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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