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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关于环办〔2013〕103号的有关说明(江苏省环保厅全本公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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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8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环办〔2013〕103号的有关说明

各有关单位:
环保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技术评审、修改后并报咨询中心出具评估意见前,在江苏环保公众网(http://www.jshbgz.cn)依法主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信息,公开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向省厅提交审批前,在江苏环保公众网依法主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信息,公开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
二、建设单位向省厅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提供:
(一)已公开的环评文件全本信息(纸质及电子稿,加盖公章);
(二)已依法主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的证明材料(截图或说明,加盖公章);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按现行要求);
(四)公开环评全本信息时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的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纸质,加盖公章);
(五)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纸质及电子稿,加盖公章,经咨询中心审核);
(六)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纸质,按附件格式,加盖公章),主要指建设单位关于环境保护措施的承诺及地方政府关于基础设施、拆迁、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承诺。
三、公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部分应按照环办〔2013〕103号要求,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开环境信息的次数、内容、方式等;(二)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次数、代表性等;(三)公众意见归纳分析,对公众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四)从合法性、有效性、代表性、真实性等方面对公众参与进行总结。
四、其他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要求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28号)、《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苏环规〔2012〕4号)执行。
五、自2014年1月1日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2年第51号)废止,苏环规〔2012〕4号中有关报批环评文件提供简本的要求同时废止。
六、2014年1月1日之前已受理尚未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受理公开满10个工作日后,省厅作出拟批准或拟不予批准的意见并进行公开,公开时限至少5天,并确保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内处于公开状态。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须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

                                 江苏省环保厅环评处
                                  2013年12月27日
附件:

环境保护措施承诺

建设项目名称        
承诺事项        
承诺时限        


承诺方:     (公章)
日期:
发表于 2014-1-8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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