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手上有一个皮具生产项目,整个厂区位于空气环境一类区内,由于选址的敏感性,建设单位将其建设成皮具研发基地,主要以皮包、箱包、皮带等皮类制品的设计、研发为主,只对设计、研发的成果进行制版生产,不进行大规模的成品生产,并存放成品皮包、箱包、皮带等皮类制品。
根据《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修订)》(穗府[2013]17号)的划分(见附图5),项目所在地属于环境空气一类区范围内,根据(穗府[2013]17号)的规定:“一类区禁止新、 扩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
该项目明确运营期间不得引入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艺和设备,制版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大气污染物,但项目区内还存在进出厂区的汽车尾气,要如何进行分析才能使这个项目“选址合理合法”呢?
下面是本人对该项目合理合法性的分析,还望各位给予指出不足,谢谢。
根据《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修订)》(穗府[2013]17号)的划分(见附图5),项目所在地属于环境空气一类区范围内,根据(穗府[2013]17号)的规定:“一类区禁止新、 扩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项目建成后主要从事皮包、箱包、皮带等皮类制品的设计、研发为主,只对设计、研发的成果进行制版生产,并存放成品皮包、箱包、皮带等皮类制品,不进行大规模的成品生产,制版生产过程主要产生少量的边角料,无大气污染物产生;项目投入运营后,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载重汽车进出项目区的汽车尾气,该类废气为道路源,属于移动源。车辆行驶在项目区内时,得到有效的稀释,再经过厂区内的绿化吸附、净化作用,对项目区内及项目区周边的大气环境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适用范围规定,“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的适用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饮食业等行业外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因此,项目的汽车尾气现阶段应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 18352.3-2005)的相关标准要求。 因此,进出项目的车辆必须定期进行符合性的检查,不得使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及淘汰老旧车辆;进出项目区的车辆需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并按期更换;厂区内部加强绿化,特别是汽车行驶路段及停车位,需在路两边及停车位周围种植高大常绿阔叶乔木,用于提高项目区内空气的净化、吸附能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本项目投入运营后无生产废气产生,能够满足《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修订)》(穗府[2013]17号)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确保运营期间不引入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艺和设备,制版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大气污染物;使用的汽车须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 18352.3-2005)要求,加强项目区内绿化种植,在此前提下,项目的选址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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