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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不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该怎么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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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接的几个水泥厂的技改报告,有的涉及到熟料生产和水泥粉磨,有的只涉及到水泥粉磨。在卫生防护距离问题上,只有粉磨站的,据专家说可以不按照那个GB18068.1-2012(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中的要求,可以通过计算确定卫生防护距离。
可是既有粉磨站又有熟料生产就必须执行这个标准了吧。
我的问题是,这个项目原来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因项目建设较早,后来周边村庄逐渐扩建,导致距离不够了。这种情况该如何表述呢?
项目已经接下来了,总不能因为卫生防护距离问题放弃吧
发表于 2014-7-9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防护距离的确定问题
1、计算卫生、大气防护距离,并与标准对照,执行最远的。
2、另外,看防护距离的定义,把握其起始边界。

二、、防护距离的保证问题
1、根据起始边界,看是否能调整平面布置。
2、如果最终的防护距离是国标的,国标是卫生部门解释,可以让建设单位出个函文给卫生部门,看他们如何回复。
3、加强公参,防护距离内的至少是每户甚至每个人,都填写调查表并且同意,这其中可以做工作。
4、参照环保部的验收批复文件精神,请公证部门、村委、镇政府甚至是县政府相关人员现场公证、录像、画押,和村民签订自愿不搬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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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7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还是因为监管不严呀,当时画的卫生防护距离以后,就不应该再让在卫生防护距离内建村庄了。那现在既然已经这样了,要么你搬迁居民,要么就是调整平面布局。要是调整布局还是不行,那就只有搬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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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7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实表述呗,该拆迁的拆迁,这时候不要太为业主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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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7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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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7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了项目不做  可惜
等你做了  你就会后悔的   
这种项目不要接了    这报告不是环保局的责任就是环评单位的责任   环保局就不会批的   所以只能是环评单位自己给自己找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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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7 19: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让建设单位出个证明,证明厂子先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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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大气导则09年出的时候就说明了只关注环境防护距离即可,但事实上,专家都要提卫生防护距离,并且要按严格的(最远)执行,郁闷的很,不行就搬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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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panjunhong99 发表于 2014-7-7 19:31
让建设单位出个证明,证明厂子先建的

没有用吧,它现在技改,相当于重新环评,还是得按正轨程序走,该画卫生防护距离还得画,防护距离内有居民的该搬还得搬。我个人意见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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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真的是大麻烦,兄弟还是放弃算了吧,这种项目公参没法做,除了问题了还得你们兜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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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先把几种距离的定义搞明白再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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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导则上本来就没有要求写卫生防护距离的···专家把这东西提上去就是怕担责任的·环评单位没办法,不按专家要求来写还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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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项目本身就很麻烦,涉及产能过剩等诸多因素,不可太为业主着想,否则,吃亏的是自己,国务院、环保部就此类项目有几个文,好好学一下;改搬得一定要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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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涉及到防护距离拆迁就容易引起麻烦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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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9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octupusman 发表于 2014-7-8 11:48
建议先把几种距离的定义搞明白再来讨论

现在为了保险起见,专家领导都会让算各种距离的,由不得我们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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