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二十七条,本人就重要条文根据个人的理解作点解读。 原文:“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自愿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申请认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检测机构。” 解读:社会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分析测试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要承担环境质量常规监测任务,还有不少环境监测事项需要进监测,故社会检测机构进入了环境监测领域,也从事环境监测业务。近些年来,无监测技术人员、无监测实验室的“两无”所谓社会检测机构也加入了环境监测行业,使得环境监测市场极度混乱,虚假监测报告的出笼充斥于环境监测市场。以这些伪监测报告来做的环评、做的环境工程设计及环保“三同时”验收依据能行吗?回答是肯定的,不行!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18日出台的《贵州省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无疑将会对规范贵州环境监测市场起到积极作用。对于社会检测机构申请认证,是一种自愿行为,不是强制行为。 原文:“社会检测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环保厅申请认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并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 解读:社会检测机构所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范围由认证来规定,没有经认证的监测业务范围不能承接其业务,超出认证有效期也不能承接与认证相一致的环境监测业务。 原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范围指:(一)企业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开展的自行监测;(二)排污者委托的排污状况监测;(三)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四)核与辐射环境监测;(五)省环保厅规定的其他环境监测业务。” 解读:社会检测机构申请环境监测认证范围有五个方面,只要具备条件都可以申请这些范围内的业务。 原文:“省环保厅负责对本省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检测机构进行从业认定和监督管理,并负责颁发《贵州省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从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从业认定证书》)和《贵州省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技术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人员上岗合格证》)” 解读: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要同时持有环保“双证”,一是《贵州省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从业认定证书》,二是《贵州省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技术人员上岗合格证》。 原文:“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监测站)、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以下简称省辐射站)受省环保厅委托,具体承担社会检测机构申请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从业认定、人员上岗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解读:社会检测机构从事(一)企业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开展的自行监测;(二)排污者委托的排污状况监测;(三)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其监测业务的从业认定、人员上岗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由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从事(四)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其监测业务的从业认定、人员上岗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由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负责;从事(五)省环保厅规定的其他环境监测业务,其监测业务的从业认定、人员上岗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根据职责分别由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负责。 原文:“取得《从业认定证书》的社会检测机构可以在认定的环境监测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从业认定证书》由省环保厅统一发放,有效期为三年。” 解读:社会检测机构《从业认定证书》由省环保厅统一发放,有效期为三年。 原文:“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技术人员应通过上岗考核取得省环保厅颁发的《人员上岗合格证》。《人员上岗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初次申请以及有效期内申请新增项目的,参照《贵州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进行。” 解读: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技术人员《人员上岗合格证》由省环保厅颁发,有效期为三年。 原文:“凡拟在本省境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检测机构,应向省环保厅申请从业认定。认定程序分申请、预审、现场评审和发证。” 解读:认定程序分为申请、预审、现场评审和发证四个环节。 原文:“申请单位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和其他相应资料,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本省范围内获得国家或贵州省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在本省境内有满足环境监测业务工作需要的合格实验室; (四)有满足环境监测业务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五)有满足环境监测业务工作需要的至少10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省环保厅颁发的《人员上岗合格证》; (六)建立了与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解读:社会检测机构向省环保厅申请从业认定的六个必备条件。 原文:“《从业认定证书》和《人员上岗合格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按原有程序申请复审。社会检测机构在组织机构、人员、技术装备及开展环境监测的能力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三个月内向省环保厅办理变更相关手续。” 解读:双证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要按原申请程序申请复审;若社会检测机构在组织机构、人员、技术装备及开展环境监测的能力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三个月内向省环保厅办理变更相关手续。 原文:“省环保厅及时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布通过认定和变更登记的社会检测机构名录及其监测范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解读:信息公开,知晓社会并接受监督。 原文:“通过从业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应向省环保厅上报环境监测业务工作总结报告。” 解读:程序性年报制度,时间是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上年监测业务工作总结报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应随时报告,接受省环保厅监督和管理。 原文:“社会检测机构未经省环保厅认定、未通过从业认定或者被取消从业认定的,其出具的环境监测结果环保部门不予认可,社会检测机构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解读:社会检测机构未经省环保厅认定、未通过从业认定或者被取消从业认定的,其出具的环境监测结果在贵州省内各级环保部门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当然是社会检测机构承担。 原文:“通过从业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出具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须附《从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印章。” 解读:社会检测机构经省环保厅认定、通过从业认定后所出具类环境监测报告,须附《从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印章。 原文:“社会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对监测过程中样品的采集、运输、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活动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对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读:社会检测机构必须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并注意所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的有效性。监测过程中样品的采集、运输、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活动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对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文:“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环保厅取消或暂停其从业认定,并予以公布。被取消从业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超出认定业务范围从事环境监测业务; (二)逾期未通过从业认定复查; (三)重大事项变更没有及时报告,影响其从业认定符合性; (四)不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和监测技术标准、规定,致使监测工作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五)篡改数据、弄虚作假或者其他影响监测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六)在监督检查中不合格,超过整改期限仍未达到要求; (七)租借、转让《从业认定证书》和《人员上岗合格证》。” 解读: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时有七种情况之一的,省环保厅取消或暂停其从业认定,并予以公布。被取消从业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解读,纯属个人见解,供业内人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