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地区浙江小区一期二轮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有关规定,现对那曲地区浙江小区一期二轮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公众参与信息公示,使公众对项目建设情况有所了解,并通过公示了解社会公众对本项目的态度和建议。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要
(1)项目名称:那曲地区浙江小区一期二轮建设工程
(2)建设单位:那曲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指挥部
(3)建设地点:那曲地区文化西路延伸南北侧
(4)建设规模及内容:那曲地区浙江小区一期二轮项目主要由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低层商品房、小区道路、绿化、总体给排水等构成,总建筑面积125646.37㎡,主要分为A、B、C、G四个区域开发。其中A区总建筑面积为34819.39㎡,住宅总户数256户;B区总建筑面积为16831.92㎡,住宅总户数115户;C区总建筑面积为25860.54㎡,住宅总户数168户;G区总建筑面积为48134.52㎡,住宅总户数328户。配套建设停车场、绿化工程、道路广场工程、室外给排水工程、室外供配电工程、室外消防工程、室外照明工程等设施。项目建设分为A、B、C、G四个区域建设,四个建设小区的详细参数如下。
项目各小区详细建设技术参数表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施工期主要影响因素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机械噪声、施工扬尘、工程废水、生活污水等。营运期主要环境影响因素为生活污水、机动车尾气、发电机燃油废气、厨房油烟、生活垃圾、机械噪声、交通噪声等。
三、拟采取的治理措施的要点
1、施工期
(1)加强施工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工地应配置细目滞尘防护网,工地四周应设置固定的围墙或者围板实行封闭施工。工地使用混凝土必须采用商品混凝土,严禁私设混凝土拌合站。及时对运输道路打扫和洒水,必要时对建设区域采取水雾降尘。在运输、装卸建筑材料时,必须采用封闭车辆运输,尤其是泥砂等,要防止散落。
(2)建设期间的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无组织排放,施工废水沉降后作洒水降尘处理,生活污水经过防渗旱厕收集后,清运至附近建好的污水收集管网内,污水在经过那曲地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3)建筑施工场界的噪声必须达到(GB12523-2011)的规定值,除需要特殊作业外(经环保部门批准),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设备施工。
(4)本项目为填方工程,项目剥离的表土直接作为绿化带种植土利用,无弃渣产生。废建筑材料严禁随意倾倒,应严格按那曲地区环卫部门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与处置。
(5)工程环境污染控制应遵守国家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2、运营期
(1)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那曲地区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深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2)商业门面餐饮企业厨房产生的油烟经排烟道或内置的烟气管道引至楼顶经油烟净化设备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发电机燃油废气集中收集后由机房机械排烟系统经专用排烟管道排放。
(3)水泵、风机等噪声比较高,单独置于封闭的设备房内。在汽车进出小区的道路口,设置禁鸣标志;水泵采用变频水泵,安装时应根据设备的振动特性采用合适的钢筋混凝土台座,保证有效隔振;风机的进出风口及送风管、进风管等高噪声部位应根据其位置和对环境的影响情况,安装相应的消声器。
(4)加强对商户的管理,禁止商户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来顾客。
(5)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全部回收利用,无利用价值的集中存放,委托新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6)在绿化布局、树种选择时,应考虑适当的灌、草比例,并在此基础上合理选择绿化类型,加大绿化面积,以美化环境,降低污染。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本项目建设投资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当地规划要求,选址基本合理。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对周围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等影响较小。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五、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那曲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指挥部
通信地址:那曲地区自来水厂内
联系人:四达次仁 联系电话:13989967077
六、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1980号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中心商务区H地块紫金西城中心
联系人:邱工 联系电话:15289013530
Email:1525595908@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那曲地区浙江小区一期二轮建设工程公众意见)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本次公示主要采取公告栏张贴的形式,在工程用地附近有关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公告栏张贴公示。公众可以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2014年7月16日——2014年7月29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和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发表对建设项目的意见和看法。
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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