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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请教关于规划和规划环评政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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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9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省的几个矿区,因为当时做环评前未进行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因此审批单位要求补办规划和规划环评。
问题一:企业按要求做完,但为什么当时规划审批的时间早于规划环评呢?(按照规划环评条例的要求,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是要附在规划草案中一起报送规划审批单位审批的)

问题二:矿区总体规划隔了三年后进行修编,修编的内容要把原有规划中暂不开发的矿区划定为开发区域(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并对规划修编进行规划环评。请问这种调整合理吗?有法规依据吗?

两个问题困扰我很久了,求高手指导。多谢多谢。
发表于 2014-8-6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回答你
第一:地方政府执行规划环评要求不严导致,比比皆是,属于正常
第二:规划调整、修编合理么?可行么?请规划环评回答,这就是为什么规划要做环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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