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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请教关于输变电线路豁免的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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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如下:
1、变电所1供电电压6KV,上级电压从220KV的A变电站变为B变电站,变电站均做过环评,因此项目只改变电站到变电所之间的线路及变电所设备。
2、变电所2供电电压6KV,上级电压C变电站35KV,由于线路老化改造C变电站至变电所间线路及变电所设备。

可我查到环保部门对110KV以下的输变电线路是豁免的,请问这种项目应该不用做输变电类的环评报告表了,那这两个项目还需要做非放项目的环评报告表或者登记表吗?

万分感谢!
 楼主| 发表于 2010-4-22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另,我查到一个环保部的批复
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对35kV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辐〔2007〕34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附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对豁免的项目已做明确规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本管理办法中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伴有电磁辐射活动规定的免于管理的限值,且该办法中已明确豁免水平的确认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有关标准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中500千伏及以下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内容不包括《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中豁免的项目。 因此,35千伏送、变电系统可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楼主| 发表于 2010-4-22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此,35千伏送、变电系统可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
这里的可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是指不用环评了吗?
发表于 2010-4-23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35千伏及以下不用环评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jackyyue


    谢谢,那我说的第一个需要做么?它虽然是从110KV引出来,可出110KV变电站就变成6KV了,是不是也属于不用做的类别?
发表于 2010-4-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不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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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发表于 2010-4-23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jackyyue


    学习了,那新建医院用35kV都不用环评咯
发表于 2010-4-23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superbird


    不用
发表于 2010-4-26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的结论
发表于 2010-7-12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我查到环保部门对110KV以下的输变电线路是豁免的,请问这种项目应该不用做输变电类的环评报告表了,那这两个项目还需要做非放项目的环评报告表或者登记表吗?

”110以下豁免有依据吗????????
发表于 2010-7-12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豁免的,可以不做
发表于 2012-9-19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一1998移动通信基站的发射天线属于频率在3一300000MHZ范围的电磁辐射设备,其可豁免的电磁辐射等效辐射功率为100W以下。

  二、按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一1998)等效辐射功率的计算,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不考虑其他损耗。

  三、对于频率在1000MHZ以下的设备,等效辐射功率等于发射机标功率与相对于半波天线而言的天线增益(dBd)的乘积。对于频率在1000MHZ以上的设备,等效辐射功率等于发射机标功率与点源天线(全向天线)增益(dBi)乘积。

  四、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8号令)第 十三 条,对于电磁辐射设备的豁免,应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能由业主自行豁免。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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