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20万张指接板和12000方实木家具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各位公众: 你们好! 年产20万张指接板和12000方实木家具项目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情况向各位公示,以广泛征求受工程建设影响的公众、关心工程建设的公众、专家、组织对工程建设的意见与建议,起到预防、减轻或消除工程建设对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的目的。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年产20万张指接板和12000方实木家具项目 (2)建设单位:重庆百业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2)建设地点: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 (3)建设性质:新建 (4)建设规模:拟建项目建设内容包括1栋1F的木材加工坊、1栋3F的厂房、1栋4F的综合楼、1栋4F的职工宿舍楼、1栋1F的食堂以及原料堆场。年产指接板20万张、实木家具5000m3、实木门2000m3、实木地板2000m3、床垫3000m3。项目投资为11960万元。 (5)投资规模:11960万元 (6)建设工期:6个月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影响 (1)废气:营运期废气主要为木加工、打磨过程产生的粉尘、锅炉废气、喷漆废气及粘胶废气及餐饮油烟废气。 项目拟设1套漆雾处理装置(排放的废气采用负压抽风+水帘清洗+活性炭纤维吸咐的治理措施,吸收效率可达90%以上),经漆雾处理装置处理后的废气通过排气筒有组织排放。锅炉房燃料废气经水膜除尘后通过35m高烟囱排放。 木工加工工序粉尘通过本项目厂房的每个产尘设备上方设置一个吸尘器的吸风管,车间设置一个中央吸尘器,把粉尘吸入到吸尘器的布袋内。食堂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作为燃料,通过设置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屋顶排放。 (2)废水:项目的生产废水主要来自漆雾处理环节产生的废水,项目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漆雾用负压+水帘+活性炭纤维吸咐的治理措施,漆雾净化水帘水循环使用,每月清理1次,更换的含漆废水交由有资质的的单位处置。车间清洗废水、水膜除尘废水和生活废水全部进入厂区的生化池近期处理达到污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入工业园区管网,最终进入阿蓬江。远期,当新城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接通管网后,污废水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新城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再排入阿蓬江。食堂废水经过隔油池处理后再排入生化池一并处理。 本项目废水产生的废水经上述措施处理后,对地表水环境影响小。 (3)噪声:运营期间产生较大噪声影响的设备包括双面刨、多面锯、单片锯、带锯、梳齿机、推台锯、冷压机、砂光机以及空压机等,噪声声值主要在70~95dB(A),生产设备均是位于厂房内,同时对噪声较大的设备采取了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各噪声设备在采取隔声措施后降噪效果约15~20dB(A)。采取有效措施之后,项目厂界噪声能够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 (4)固体废物:拟建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木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边角废木料、木屑、中央吸尘器吸收的粉尘,弹簧生产产生的废钢材,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活性炭纤维、漆渣、废油漆桶及生活垃圾等。 木材边角料(600t)部分用作锅炉房燃料,其余外卖给物资回收单位;废油漆包装桶、废活性炭纤维及漆渣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袋装化集中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置;生化池污泥及水膜除尘水池污泥定期清掏,送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采取上述措施,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固废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选址合理。项目营运期对环境主要影响是废气和地表水影响,建设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后,废水、废气将达标排放。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控制、治理措施后,建设可行。 四、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重庆百业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人:雷国祥 联系电话:13908277318 评价单位: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3135号 联系电话:02363868686 联 系人:曹云晴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有可能受本项目环境影响的单位与个人。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您是否赞成本项目的建设? (2)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该项目的建设持何种态度?请简要说明原因。 (3)您认为该项目运行中,建设方应该加强哪方面的管理? (4)您对环保部门审批该项目有何建议和要求?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索取的方式和公示期限 各位公众若需查阅 “年产20万张指接板和12000方实木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文,请与环评单位联系人进行联系索取。 联系方式:曹云晴,13983696487。公众意见可通过邮件、信函、电话等方式与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提交书面意见或口头意见等。 公示期限为:自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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