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龙嘉镇南泉人和矿石粉碎厂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工程名称: 九台市龙嘉镇南泉人和矿石粉碎厂建设项目 工程内容及规模: 项目位于九台市龙嘉镇南泉村。 项目总占地面积:10000m2(为规划的建设用地);总建筑面积:4000m2。 项目总投资为300万元,新建1座破碎车间、1座原料料棚、1座成品料棚及办公区,产品方案为年产1万t烧结砖添加料。 经初步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因素及拟采取的治理措施如下: (1) 施工期 本项目施工期仅涉及到钢结构厂房、料棚的施工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安装,不涉及土石方工程。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内现有防渗旱厕予以收集,施工废气及固体废弃物产生量较少,施工期的环境影响主要来自施工噪声,噪声强度介于75~100dB之间。 为减轻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本项目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有:采用先进、噪音较低的施工设备;将有固定工作地点的施工机械尽量布置在远离声环境敏感目标一侧,并采取适当的封闭和隔声措施;将噪声级大的工作尽量安排在白天,夜间进行噪声较小的施工;禁止夜间运行的设备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若必须夜间施工,须提前向环保部门申报并征得许可。 在落实上述控制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内。 (2) 营运期 ① 地表水环境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职工生活污水产生量约为0.1m3/d(20m3/a),主要污染物为COD、BOD5、NH3-N,产生浓度分别为250mg/L、150mg/L、30mg/L,产生量分别为:0.005t/a、0.003t/a、0.0006t/a,生活污水经防渗旱厕收集后定期清掏处理,不外排,对区域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② 环境空气 预测结果表明:本项目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最大落地浓度为0.032mg/m3,贡献值较小,在可接受范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最大落地浓度为0.014mg/m3,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mg/m3要求。 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 根据卫生防护距离及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本项目沿生产、储运单元边界向外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 根据现场踏勘,本项目周围居民点距生产、储运单元距离均大于50m,受粉尘的影响较小,无需拆迁。但在划定的50m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和规划布置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设施,可作为绿化和公共设施用地。 ③ 固体废物 营运期固体废物主要为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及职工生活垃圾。收集的粉尘产生量约为9.5t/a,定期外卖至周边砖厂作为制砖原料;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为0.5t/a,经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各种固废均通过合理方式进行了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④ 声环境 本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过程各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噪声级约为60~90dB(A),均为固定声源。本项目在平面布局上将现有破碎设备调整至厂区西北侧以降低对厂区东侧及南侧居民的影响,并通过建筑隔声、选取低噪声设备、对设备设置柔性基础、在设备与基础之间设置隔振、减震垫等措施进一步降低噪声影响。预测结果表明:本项目营运期噪声在厂界处的贡献值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1类区标准;厂界处噪声贡献值与背景值叠加后满足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1类区标准;厂区东侧居民点处噪声贡献值与背景值叠加后满足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1类区标准。 在落实了噪声综合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营运期的噪声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 在本公告发布10日内,欢迎关心项目建设的人士对项目建设环保方面提出有关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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